{"billNo":"1061019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賴士葆","馬文君","黃昭順","柯志恩","張麗善","林麗蟬","陳學聖","林德福","王育敏","周陳秀霞","陳宜民","蔣乃辛","許淑華","羅明才","林為洲","曾銘宗","徐志榮","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mtime":"2024-01-18T21:52:0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7","last_time":"2017-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1213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1213","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有鑑於現行我國全民健康、國民年金、勞工、就業、農民健康等5種社會保險，設有強制訴願先行制度，非經此一程序，不得提起訴願。惟訴願先行程序，原為原處分機關自我省察之功能而設，目前爭議事項之審議單位皆為部會內之單位，實與上開功能目的不合；且不服審議決定結果，經最高行政法院2010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仍應再向該部會之訴願會提起訴願，此不只改變行政不服審查途徑，亦與訴願法第四條第七款之管轄規定有違。為增進公共利益、維護民眾權益，並解決行政救濟功能重疊及程序冗長之弊病，爰提出「就業保險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n\n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說明":"一、勞動部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組織改造，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已改為內部單位，爰修正第一項。\n\n二、爭議審議制度不僅專業性高且組成多元，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並非訴願程序得以取代。而其功能則與訴願程序相當，故應將審議決定，視同訴願決定，爰修正第二項。\n\n三、就業保險爭議審議程序由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對於會議組成及授權項目，於勞工保險條例中已有明文，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三條　本保險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法之監理規定。\n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n\n前項爭議審議，適用勞工保險法之爭議審議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9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