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9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賴士葆","馬文君","黃昭順","柯志恩","張麗善","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陳學聖","林德福","王育敏","周陳秀霞","蔣乃辛","許淑華","羅明才","陳宜民","曾銘宗","林為洲","李彥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mtime":"2024-01-18T21:52: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7","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1214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1214","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有鑑於現行我國全民健康、國民年金、勞工、就業、農民健康等5種社會保險，設有強制訴願先行制度，非經此一程序，不得提起訴願。惟訴願先行程序，原為原處分機關自我省察之功能而設，目前爭議事項之審議單位皆為部會內之單位，實與上開功能目的不合；且不服審議決定結果，經最高行政法院2010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仍應再向該部會之訴願會提起訴願，此不只改變行政不服審查途徑，亦與訴願法第四條第七款之管轄規定有違。為增進公共利益、維護民眾權益，並解決行政救濟功能重疊及程序冗長之弊病，爰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n\n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n\n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爭議審議制度不僅專業性高且組成多元，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並非訴願程序得以取代。而其功能則與訴願程序相當，故應將審議決定，視同訴願決定，爰修正第一項。\n\n二、因爭議審議程序與訴願程序相當，爰比照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三項，爭議審議委員中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又爭議審議專業性高，應酌予增加具法律背景專家學者委員比例至三分之一；另為對於性別及人權之保障，明定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三、爭議審議程序應比照訴願法增加利益迴避、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機會等相關程序之機制，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並遞移為第四項。","修正":"第六條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n\n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n\n第一項爭議審議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法律專家學者及任一性別委員皆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第一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利益迴避、陳述意見、言詞辯論、審議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9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