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19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9人「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8070200100"}],"提案人":["劉世芳"],"連署人":["李昆澤","鄭寶清","鄭運鵬","吳思瑤","鍾佳濱","張廖萬堅","何欣純","鍾孔炤","張宏陸","林俊憲","吳玉琴","莊瑞雄","陳素月","許智傑","吳焜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5-15,36-1"}],"mtime":"2024-01-18T21:52: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7","last_time":"2018-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1218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21218","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有鑑近年屢傳中國大陸之情報、政治作戰機關透過不肖人士接觸我國國軍現役或退除役軍官，企圖蒐集、刺探我國國家機要敏感情報或從事間諜行為，其中極少數國軍現役或退除役同仁因不堪利誘而出賣上述機敏情報予中國大陸相關情報、政治作戰機關，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及國軍同仁備戰任務、生命安全。為有效嚇阻上開情形，並使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其刑度相符。爰此，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屢傳中國大陸之情報、政治作戰機關透過不肖人士接觸我國國軍現役或退除役軍官，企圖蒐集、刺探我國國家機要敏感情報，或從事間諜行為，其中極少數國軍現役或退除役同仁因不堪利誘而出賣上述機敏情報予中國大陸情報、政治作戰機關、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及其他盡忠職守之國軍同仁備戰任務、生命安全。\n二、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所規定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刑度與交付、洩漏或蒐集、刺探國家機要敏感情報予國外或其他敵對勢力之行為，對國家安全、國軍戰備任務與社會安定所產生之危害嚴重不符，難以有效嚇阻相關行為，且對奉公守法、抗拒利誘之多數國軍、人民至為不公。\n三、另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國家機密於外國或大陸地區之行為人，對國家法益所造成之損害已無法回復，並嚴重升高我國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全受侵害之風險。爰此，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於外國之規定，修正本法第五條之一，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同條第四項，回歸適用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於自首而受裁判時，始得減輕其刑。","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law_content_id":"01441:01441:1996-01-12-修正:3","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有鑑國際恐怖主義對全球威脅日趨嚴重，為防止其侵害我國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爰增加「恐怖組織」之文字及定義。","修正":"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n\n前項恐怖組織，係指三人以上，具內部管理結構，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信念之目的，從事計畫性、組織性行為，而足使公眾心生畏懼，危害個人或公眾安全之組織。"},{"現行":"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1441:01441:1996-01-12-修正:7","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有鑑近年共諜案頻傳，對於國家法益之侵害實已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現行國家安全法之規定與罰則均無法有效遏止共諜案之發生。爰此，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於外國之規定，修正本法第五條之一，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三、另所謂自首，係指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之前，行為人向該管機關申告自己之犯罪事實，而自願接受法院裁判之謂；自白係行為人對於已被發覺之犯罪事實，承認自己之刑事責任而言。衡酌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國家機密於外國或大陸地區之行為人所侵害之國家法益，實無於自首免除其刑或自白減輕其刑之必要，故刪除本條第四項，回歸適用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於自首而受裁判時，始得減輕其刑。","修正":"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19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