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2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世芳"],"連署人":["鄭運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郭正亮","周春米","吳玉琴","許智傑","陳素月","邱議瑩","余宛如","羅致政","陳明文","姚文智","李昆澤","鍾孔炤","王榮璋","邱泰源","何欣純","洪宗熠","李俊俋","黃國書","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mtime":"2024-01-18T21:52: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7","last_time":"2017-10-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1220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59委21220","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有鑑於現行國軍考送國外軍事校院進修或基於戰備需要派赴國外受訓之軍官、士官，其費用多由國家支付，以培養國軍作戰、指揮等重要人才，故有延長其服役年限之必要。然現行法規針對上述延長服役年限之軍官、士官，倘受懲戒處分致無法履行服役義務，並無相關罰則或賠償規定。爰此，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601旅中校勞乃成因將國家重要之軍事武器阿帕契直升機頭盔作為個人社交工具，擅權玩法，敗壞軍紀，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休職之懲戒處分。其於赴美接受阿帕契直升機換裝訓練期間，與國防部簽訂負延長服役年限之行政契約，惟於休職期滿後，並未申請復職，以致國家支付之訓練費用付諸流水，且無相關法規得以作為強制其返還或繼續履行服役義務之依據。\n二、國軍人力培育是以「為用而育、計畫培養」為宗旨。基於上開理由，現行考送國外軍事校院進修或基於戰備需要派赴國外受訓之軍官、士官，其費用多由國家支付，故有延長其服役年限之必要。\n三、經查，軍事教育條例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均有於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之賠償責任，然現行法規針對因考送國外軍事校院進修或基於戰備需要派赴國外受訓，而需延長服役年限之軍官、士官，倘受懲戒處分致無法履行服役義務，並無相關罰則或賠償規定，與國家國軍人才培育之目的不符。\n四、爰此，為杜絕再有首開案件之情形發生，並使國家補助或支付軍官、士官相關進修、培訓費用具高度正當性，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外留學、國內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n\n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左：\n\n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n\n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n\n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448:01448:1995-07-13-制定:50","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有鑑現行法規針對因考送國外軍事校院進修或基於戰備需要派赴國外受訓，而需延長服役年限之軍官、士官，倘受懲戒處分致無法履行服役義務，並無相關罰則或賠償規定。爰此，增訂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修正":"第四十五條　軍官、士官經考送國外留學、國內大專以上校院進修學位、軍事校院進修碩士、博士學位，或派赴國外接受軍事訓練者，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或受訓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但延長之期間，最多以八年為限。\n\n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下：\n\n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n\n二、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n\n本條例施行前考送國外留學已再任職者，其延長服現役時間，依其原有之規定。\n\n第一項之情形，如經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懲戒處分，致無法完成服役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n\n前項情形於退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軍官、士官任職期間發生者，亦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2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