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20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31人","議案名稱":"「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6/LCEWA01_090406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6/LCEWA01_090406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食農教育基本法草案」及委員蔡培慧等31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080104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食農教育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4070200700"}],"提案人":["蔡培慧","莊瑞雄"],"連署人":["陳其邁","陳素月","江永昌","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玉琴","劉世芳","鄭寶清","郭正亮","羅致政","邱泰源","李昆澤","王榮璋","鄭運鵬","張廖萬堅","林靜儀","蘇治芬","李俊俋","葉宜津","許智傑","鍾佳濱","姚文智","余宛如","周春米","鍾孔炤","段宜康","吳思瑤","陳曼麗","蕭美琴","林淑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會期":"09-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0-27","2017-10-31"],"會議代碼":"院會-9-4-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81226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1-04"]}],"mtime":"2024-01-18T21:52: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0-27","last_time":"2019-0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999號委員提案第21228號","laws":["03185"],"提案編號":"1999委21228","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莊瑞雄等31人，為促使國人理解並實踐食農教育、傳承與創新飲食文化、培養國人之健全身心及豐富的人格，並透過食農教育將農鄉生活文化得在日常生活延續，進而落實農業發展典範轉移、促進城鄉交流乃至實踐全民農業等目的。鼓勵各界進行食農教育活動，建立國人食農教育學習機制，促使國人擴展對食物營養、飲食文化、在地農法、農耕智慧、食品安全、永續自然……等理念，並依循社會脈動將上述理念持續提升、深化，並藉由國人健全之飲食選擇、支持在地生產與在地消費，促進地域農產品的消費，活絡在地經濟。爰提案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85","law_name":"食農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農教育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之制定係為協助國民承載道法自然的視野、感恩環境大地的思維、體驗台灣農法的技藝、落實食物里程的堅持、建立食物安全的保障、促進在地經濟的發展、展現永續台灣的行動，並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事業、農林漁牧業……等有關食物生產、加工、流通、販售之團體辦理食農教育之人員訓練或活動。","增訂":"（立法宗旨）\n\n第一條　食物是生命的根源，農業是食物生產的基礎，食農議題攸關人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與農村文化價值互惠的展現。為健全台灣農業與食物之教育、農業文化與產業之傳承與發展，建構人民健康、農業與環境永續之社會，運用傳統農業技藝與科技創新研發，以建立食農教育之國民思維與食農素養，並培育食農推廣之人才，積極推動在地經濟、提升食品安全、縮短食物里程、強化食物主權並維護農鄉生活文化價值，特制定本法。\n\n食農教育之發展，依本法規定。其他法律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說明":"明定本法之推動方向。","增訂":"（推動方向）\n\n第二條　本法之推動方向：\n\n一、建立國民對食農教育與飲食文化之理解。\n\n二、國民食農素養的建構與提升。\n\n三、推動各年齡層、職業種類依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n\n四、促進機關、媒體與相關業者履行食農相關永續發展之社會責任。\n\n五、辦理民間食農教育工作之補助。\n\n六、建立台灣農法與飲食文化相關之基礎調查與記錄。"},{"說明":"一、食農教育的具體工作內容廣泛，應對國人給予健康安全、體驗農耕、自主選擇……等的食農教育。\n\n二、食農教育的基礎在於農林漁牧生產及相關團體的投入，農藝耕作有其在地智慧、社會文化與環境專業，藉由多樣的農事體驗，有助於國人理解自然人文、飲食文化、以及人與環境相生相息的理念。\n\n三、食農互惠的連結基礎在於教育，透過家庭、學校、農事與園藝體驗，從土地到餐桌與飲食相關的農耕與食材，建立學子、家庭、料理者、高齡人士與醫療人員對飲食相關資訊的理解，同時亦可促進國民健康。\n\n四、食農的內涵在於社會責任，與食農相關的食品製造、加工、流通、販賣等相關業者應承擔社會責任促進食農教育。\n\n五、與農業相關之公民團體與大眾媒體應宣揚、促進食農教育。\n\n六、食農的支持在於政府，相關單位及各級政府，為促進食農教育，應遵循食農教育綱領，政府基本政策應編列中長期計畫及相關預算。","增訂":"（基本政策目標）\n\n第三條　本法基本政策目標：\n\n一、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其食農教育之實施。\n\n二、建立食農教育指導原則。\n\n三、確保農業生產、食物與加工品之安全，提升全體國民健康。\n\n四、促進在地經濟，建立生產者、消費者與食品加工者等相關之社會連結與互惠機制。\n\n五、食農教育應依據地域、族群、宗教信仰、飲食文化及其他條件，推動有益於地方特色之教育推廣模式。\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食農教育計畫。"},{"說明":"本法之農法定義係指依據台灣的地理環境、氣候條件、歷史文化而發展的亞熱帶台灣農法。另食農包含生產過程、農藝、廚藝、飲食與消費等環節。食農教育係指人類是萬物的一部分，其教育與農業文化推廣則為建立食農的哲思、對地域的認同和歸屬、熟悉在地不同的風土人文……等。","增訂":"（名詞定義）\n\n第四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農法：指農業耕作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及操作技術、農業生態環境與研發等知識。\n\n二、食農：指農林漁牧生產活動，結合飲食文化消費與生產環境及空間等各層面之過程。\n\n三、食農教育：指利用農林漁牧生產活動，結合農業經營、農家生活、農村文化與農事體驗等，以瞭解農業與食物間關係為目的之教育與農業文化推廣經營模式，以提供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得以從事學習之活動。\n\n四、食農素養：現代公民素養的環節，旨在建立國人對於前述食農議題認識的基礎下，選擇健全與適當飲食，進行有助於農業、食安及社會永續發展的消費行為。\n\n五、飲食文化：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農業生產、地域資源與自然環境等，經長年累積、發展出有關食物製作、烹飪方式、加工技術、飲食知識、規範、習俗、節慶和藝文活動及相關實踐。\n\n六、在地經濟：一定區域內之產業特色與資源，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主管機關）\n\n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在中央為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與需辦事項。","增訂":"第六條　本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農林漁牧生產環境監測、農產品安全生產、農村在地經濟、農產品流通、國民食農素養、農法與文化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監督。\n\n二、衛生主管機關：農林漁牧食品之安全檢測、全體國民健康飲食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監督。\n\n三、教育主管機關：食農教育之教育課程、資源與師資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監督。\n\n四、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城鄉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等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監督。\n\n五、文化主管機關：推動飲食文化調查、記錄、研究等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監督。\n\n六、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推動優先採購國內生產農產與加工品之規劃及監督等事項。\n\n七、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監督等事項。\n\n八、其他食農教育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具體工作。","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機關於社區、學校、機關（構）、事業及其他法人或團體，推動食農教育相關工作。"},{"說明":"明定本法之中央政府職責。","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全國性食農教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食農教育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n\n三、中央食農教育經費分配及補助事項。\n\n四、對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之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n\n五、食農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n\n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n七、輔導及補助民間參與食農教育之推動事項。\n\n八、辦理或獎勵有助於食農教育推廣之媒體。\n\n九、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事項。"},{"說明":"明定本法之地方政府職責。","增訂":"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中央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n\n二、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n\n三、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經費分配及補助事項。\n\n四、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之獎助與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五、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n\n六、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資料統整及執行事項。\n\n七、民間參與食農教育之推動及協助事項。\n\n八、其他直轄市、縣（市）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事項。"},{"說明":"行政院應成立國家食農教育委員會。食農教育涉及層面廣泛，需由中央政府跨部會共同推動，行政院應主導成立專責推動委員會，輔以一定比例人數之食農教育專家學者以及民間團體代表，方能得到全面性效果。","增訂":"（國家食農教育委員會）\n\n第十條　為推動國家食農教育相關業務與政策，行政院應設立國家食農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主任委員，由政務委員或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執行長，負責研擬、制定、修正國家食農教育綱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責幕僚事務。\n\n前項食農教育綱領應每二年至少檢討一次。\n\n前項國家食農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專家、學者及非營利組織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說明":"明定食農教育預算來源。","增訂":"（預算來源）\n\n第十一條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食農教育之發展，其預算額度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年度預算千分之五。"},{"說明":"明定中央政府食農教育預算用途。","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政府應補助地方辦理食農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說明":"明定地方各級政府食農教育預算用途。","增訂":"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由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有關食農教育相關事項，應依國家食農教育綱領，從寬編列食農教育預算，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說明":"明定本法之適用對象為全體國民及各類機關，食育應為國人德育、智育、體育、群育、美育等五育理念與實踐外之第六育，以建立豐沛健全的人格。","增訂":"（適用對象）\n\n第十四條　食農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說明":"鑑於本法涉及範圍，橫跨農業、衛生、教育、交通、文化、科技等部會，爰明定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修正、制止或廢止相關法令。","增訂":"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說明":"授權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2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