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23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議案名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7/LCEWA01_090407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7/LCEWA01_090407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永昌","莊瑞雄"],"連署人":["陳明文","趙天麟","黃偉哲","余宛如","鍾孔炤","王榮璋","郭正亮","柯建銘","林岱樺","陳亭妃","段宜康","施義芳","邱泰源","蔡易餘","吳焜裕","姚文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mtime":"2024-01-18T21:49: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03","last_time":"2017-1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3號委員提案第21243號","laws":["08137"],"提案編號":"1043委21243","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莊瑞雄等18人，為落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以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應使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決定之一定額度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上限一致，爰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鑑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目的，係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具政策保險性質，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0400555310令，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一定額度之公告第五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一定額度仍為新台幣100萬元，致形成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法定額度做成評議決定，卻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無拘束力之現象，此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目的之落實有未臻完善情況，爰增訂本條第三項但書，使評議決定之一定額度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上限一致，以落實保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對照表":[{"law_id":"08137","law_nam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n\n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n\n前項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law_content_id":"08137:08137:2011-06-03-制定:32","說明":"鑑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目的係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具政策保險性質，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0400555310令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一定額度之公告第五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一定額度仍為新台幣100萬元，致形成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法定額度做成評議決定，卻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無拘束力之現象，此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目的之落實有未臻完善情況，爰增訂本條第三項但書，使評議決定之一定額度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上限一致，以落實保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修正":"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n\n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n\n前項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但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之一定額度，不得低於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所訂之死亡及身體傷害給付額度上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23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