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2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7/LCEWA01_090407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7/LCEWA01_090407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蔡培慧等30人分別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陳怡潔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21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2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3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6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30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21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800"}],"提案人":["徐永明"],"連署人":["陳明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昶佐","張麗善","陳曼麗","盧秀燕","江永昌","鄭寶清","王定宇","蘇治芬","黃偉哲","鄭運鵬","黃秀芳","林俊憲","張廖萬堅","蘇震清"],"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803280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5-22,26-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5-23,22-1"}],"mtime":"2024-01-18T21:49: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03","last_time":"2018-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1251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1251","案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為維護我國幼兒教育品質，提升幼兒教育場所安全，並兼顧消費者之權益，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若幼兒園有超收之情形，消費者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並全額退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明定，幼兒園有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等違反相關安全規範，處幼兒園負責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受、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n二、美國有研究指出，幼兒教育至關重要，對於往後社交、情感與認知各方面能力皆有顯著成效。該研究亦指出，接受幼兒教育之孩童於日後學業發展亦優於未受幼兒教育之孩童。為妥善保障我國幼兒受幼兒教育之權利及安全，於2012年施行幼兒教育照顧法，對於幼兒園之教育人員資格、場地、設施等皆有相當嚴格之安全規範。並須經過政府監督，許可登記後始可招生。\n三、近日竟傳出有幼兒園為一己私利，違法超收61名幼兒，每年違法獲利達1,500萬元。然幼兒園之師生比、空間配置及防火設施，皆有根據災難發生幼兒順利逃生之比例計算，一旦發生意外可能造成幼兒窒息或無法順利逃生，嚴重影響幼兒之人身安全。\n四、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雖對於幼兒園超收訂有罰鍰、減招、停招等處罰方式，鑒於幼兒園超收係置幼兒人身安全於不顧，未達成幼兒教育之安全要求。爰此，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增訂若幼兒園有超收之情形，消費者得於知悉該情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n五、為維護我國幼兒教育品質，提升幼兒教育場所安全，並兼顧消費者之權益，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若幼兒園有超收之情形，消費者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並全額退費。","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n\n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n\n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n\n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n\n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n\n六、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幼童專用車輛規定接送幼兒、未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幼兒。\n\n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n\n八、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n\n九、違反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n\n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幼兒園未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在職人員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n十一、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n\n十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說明":"一、本條第二項新增。\n\n二、幼兒教育至關重要，對於日後學習成效影響顯著，為保障幼兒教育品質及幼兒園場所之安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皆有相關規範，並於本條訂有罰則。\n\n三、為維護我國幼兒教育品質，提升幼兒教育場所安全，並兼顧消費者之權益，爰增訂若幼兒園有超收之情形，消費者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並全額退費。","修正":"第五十一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n\n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n\n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n\n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n\n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n\n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之董事長或董事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n\n六、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車輛載運幼兒、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未依幼童專用車輛規定接送幼兒、未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幼兒。\n\n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n\n八、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n\n九、違反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n\n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幼兒園未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在職人員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n十一、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數額。\n\n十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n\n若有前項第十一款之情形，消費者得於知悉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