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2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7/LCEWA01_090407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7/LCEWA01_090407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天麟","王定宇"],"連署人":["吳玉琴","蘇巧慧","姚文智","江永昌","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蔡易餘","李麗芬","葉宜津","施義芳","洪宗熠","鍾佳濱","邱泰源","高志鵬","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mtime":"2024-01-18T21:49: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03","last_time":"2017-1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7","會期":4,"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1254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1254","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王定宇等16人，考量國內電動車產業仍屬政府極力推動之節能減碳產業之一，為提高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意願，仍應輔以租稅優惠，俾利扶植電動車輛產業發展，創造產業價值鏈，增加就業機會，兼顧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爰提出「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之獎勵優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電動車為我國綠能產業發展重點項目，具有低污染之環保優點，有效降低移動污染排放，落實節能減碳目標，並帶動相關環保綠能產業發展，構建供應聚落體系，創造產業價值鏈，增加就業機會，兼顧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n二、根據台灣區車輛公會資料，新能源車、無人駕駛及車聯網的發展已是全球汽車產業趨勢，台灣搭上這波商機，向美國電動車大廠供應新一代電動車馬達及相關零件之產業，近年來業績有大幅成長空間。電動車大廠也選在台灣設立大型服務生態園區，集合銷售、體驗、維修、產學交流、服務和辦公室等多重功能，顯見電動車產業逐漸成形。\n三、為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業者，增加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誘因，政府在推廣初期仍應續以租稅優惠、示範運行、輔導等措施支持，以降低電動車購置成本與使用負擔，爰提案修法延長免徵牌照稅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n四、增列本條文第三項，賦予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形，決定是否延長免稅期限之權限。","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生效日起算六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5-01-16-修正:7","說明":"一、修正條文部分文字。\n\n二、電動車為我國綠能產業發展重點項目，具有低污染之環保優點，有效降低移動污染排放，落實節能減碳目標，並帶動相關環保綠能產業發展，構建供應聚落體系，創造產業價值鏈，增加就業機會，兼顧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n\n三、根據台灣區車輛公會資料，新能源車、無人駕駛及車聯網的發展已是全球汽車產業趨勢，台灣搭上這波商機，向美國電動車大廠供應新一代電動車馬達及相關零件之產業，近年來業績有大幅成長空間。電動車大廠也選在台灣設立大型服務生態園區，集合銷售、體驗、維修、產學交流、服務和辦公室等多重功能，顯見電動車產業逐漸成形。\n\n四、為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業者，增加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誘因，政府在推廣初期仍應續以租稅優惠、示範運行、輔導等措施支持，以降低電動車購置成本與使用負擔，爰提案修法延長免徵牌照稅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n\n五、增列本條文第三項，賦予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形，決定是否延長免稅期限之權限。","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生效日起算十二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2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