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2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7/LCEWA01_090407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7/LCEWA01_090407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春米"],"連署人":["余宛如","李昆澤","黃國書","陳素月","邱議瑩","羅致政","吳玉琴","趙正宇","陳明文","鍾孔炤","莊瑞雄","蕭美琴","林靜儀","邱泰源","劉世芳","李俊俋","黃秀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會期":"09-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03","2017-11-07"],"會議代碼":"院會-9-4-7"}],"mtime":"2024-01-18T21:49: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03","last_time":"2017-11-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1261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1261","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主要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服務業務時，規定有十七款禁止行為。其中，第一項第十六款、第十七款是於2013年12月25日所新增，並增列同條第二項，同時配合修正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原涉及到第四十條的條項款次。但是，「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所涉及之法條另外還有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卻未能一併修正，顯為修法疏漏；為維持法律體系明確與一致性。爰此，提出「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了合理規範就業服務，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保障人民就業權，並針對當時非法外籍勞工日益增加，對於社會治安、國民就業權益造成嚴重問題，能夠在非法外籍勞工之檢查、遣送出境及費用負擔等有完整規範，台灣於1992年5月8日公布實施「就業服務法」。之後為使「就業服務法」更能貼近社會實際需求與國民就業權益，截至2016年11月3日止，「就業服務法」共歷經16次修正。\n二、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主要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服務業務時，禁止有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等，共計有十七款禁止行為。其中，第十六款「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第十七款「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兩款禁止行為，係於2013年12月25日新增，並新增同條第二項規定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時配合修正罰則章中，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原涉及到第四十條的條項款次。\n三、惟，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所涉及之罰則除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外，另外還有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卻未能一併修正，顯為修法疏漏，恐不符法律體系明確與一致性。爰此，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2","說明":"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主要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服務業務時，規定有十七款禁止行為。其中，第一項第十六款、第十七款是於2013年12月25日所新增，並增列同條第二項，同時配合修正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原涉及到第四十條的條項款次，但卻未能同時修正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顯為修法疏漏，也破壞法律體系整體一致性，爰予以修正。","修正":"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現行":"第六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3","說明":"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主要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服務業務時，規定有十七款禁止行為。其中，第一項第十六款、第十七款是於2013年12月25日所新增，並增列同條第二項，同時配合修正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原涉及到第四十條的條項款次，但卻未能同時修正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顯為修法疏漏，也破壞法律體系整體一致性，爰予以修正。","修正":"第六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n\n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現行":"第七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n\n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n\n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n\n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77","說明":"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主要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服務業務時，規定有十七款禁止行為。其中，第一項第十六款、第十七款是於2013年12月25日所新增，並增列同條第二項，同時配合修正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原涉及到第四十條的條項款次，但卻未能同時修正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與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顯為修法疏漏，也破壞法律體系整體一致性，爰予以修正。","修正":"第七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n\n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n\n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n\n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2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