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3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名稱":"「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8/LCEWA01_090408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8/LCEWA01_090408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1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23070200900"}],"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林為洲","張麗善","林德福","羅明才","徐志榮","周陳秀霞","呂玉玲","王惠美","黃昭順","盧秀燕"],"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4-36-1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18"]}],"mtime":"2024-01-18T21:46: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0","last_time":"2017-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8","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274號","laws":["04577"],"提案編號":"246委21274","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鑑於證人保護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迄今，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嗣因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分別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爰配合修正第二條引用之相關法律條次。爰擬具「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洗錢防制法業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五○○一六一五三一號令修正公布，其中原第十一條變更條次為第十四條、新增第十五條，並配合修正第十七條；另組織犯罪條例亦於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六○○○四七二五一號令修正公布，其中原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均已修正，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第十五款所引用前揭法律之相關條次。","對照表":[{"law_id":"04577","law_name":"證人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n\n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n\n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n\n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n\n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n\n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n\n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n\n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n\n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n\n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n\n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n\n十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n\n十四、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n\n十六、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之罪。\n\n十七、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罪。","law_content_id":"04577:04577:2016-03-25-修正:2","說明":"洗錢防制法業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五○○一六一五三一號令修正公布，其中原第十一條變更條次為第十四條、新增第十五條，並配合修正第十七條；另組織犯罪條例亦於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六○○○四七二五一號令修正公布，其中原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均已修正，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第十五款所引用前揭法律之相關條次。","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n\n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n\n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n\n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n\n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n\n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n\n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n\n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n\n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n\n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n\n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n\n十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n\n十四、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之罪。\n\n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第四條、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n\n十六、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之罪。\n\n十七、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3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