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030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8/LCEWA01_090408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8/LCEWA01_090408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施義芳等17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11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212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3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0600"}],"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徐榛蔚","黃昭順","呂玉玲","許淑華","費鴻泰","許毓仁","江啟臣","林為洲","羅明才","林麗蟬","王育敏","陳雪生","陳怡潔","吳志揚"],"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9-5-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0-13"}],"mtime":"2024-01-18T21:47: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0","last_time":"2018-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8","會期":4,"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21281號","laws":["01518"],"提案編號":"727委21281","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鑑於股票投資人交易目的有長期投資、避險與套利交易者，各類交易者均有其市場角色，除增加流動性，亦可落實價格發現功能。當沖降稅政策實施五個月，雖當沖成交值占大盤比重逐步增加，然與國外高頻交易者佔市場之比重仍有極大落差，建議應再延長當沖降稅實施期間為五年，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活絡台股量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於103年1月6日開放現股當沖交易，並大幅開放現股當沖交易標的範圍，惟市場交易動能仍未能大幅提升，成交金額僅占大盤10%左右，究其原因為當沖交易成本過高，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增訂當沖降稅政策，目前已實施五個月，當沖占集中市場日交易量已達19.07%，高於預估的15%；上櫃部分也已拉高到27.55%，同樣高於預估的22.5%。考量美國高頻交易為48.5%、日本為45%、香港為20%等市場比重，與其他國家當沖交易量相比我國比重仍有進步空間，爰建議再延長實施期間為五年，以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law_content_id":"01518:01518:2017-04-11-修正:4","說明":"當沖降稅政策已實施五個月，當沖占集中市場日交易量已達19.07%，高於預估的15%；上櫃部分也已拉高到27.55%，同樣高於預估的22.5%。考量其他國家當沖交易量比重，美國高頻交易占48.5%、日本約占45%、香港約占20%等相比我國仍有進步空間。爰建議延長實施期間，由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止（原實施從106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27日），修正再延長五年，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以提升資本市場動能。","修正":"第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03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