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0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8/LCEWA01_09040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8/LCEWA01_09040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許智傑","蘇震清","林俊憲"],"連署人":["何欣純","劉櫂豪","高志鵬","陳明文","吳焜裕","黃秀芳","楊曜","賴瑞隆","吳琪銘","郭正亮","邱泰源","黃國書","劉世芳","施義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mtime":"2024-01-18T21:47: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0","last_time":"2017-1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128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1283","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蘇震清、林俊憲等18人，鑑於勞動基準法於105年12月6日三讀修正通過後，已落實勞工「周休二日」、降低特休假取得門檻等，唯各行各業性質迥異、產業營運淡旺季需求差別，以及勞工於職場上實質利益等因素考量，故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更彈性工時機制、調整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基法新制實施後初步落實勞工周休二日、提高休息日加班費用計算，原目地為對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更周全，但各行各業性質有別、部分產業為因應旺季仍有延長工時需求，企業雇主為降低人事成本，恐改以兼職人力取代，反而影響原有勞工薪資結構，致當初修法美意落空。故為務實考量勞資雙方需要，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發放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惟體恤勞工仍須負擔通勤加班費用，加班工時超過半小時者以小時計算。（修正第二十四條）\n二、根據勞基法新制，法定正常工時由「每兩週八十四小時」縮減為「每週四十小時」，原意為促進勞工勞動權益，但在每個月延長上班時數四十六小時不變下，一體適用恐失去彈性，不少勞工擔心新制會導致實際薪資減少，加上各產業旺、淡季需求有別，也難符合業界用工需求，恐對企業營運及員工薪資造成不利影響。故在強化勞工自主意志及保護勞工為前提下，經工會或勞資雙方同意後，得酌調整每個月延長上班時數，以三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但每一個月仍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讓勞資雙方在加班工時調配下更有彈性。（修正第三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n\n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n\n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n\n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n\n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n\n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6-12-06-修正:30","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三項。\n\n二、勞動基準法新制施行後以提高休息日、國定假日等之加班費率與計算基期，原意為促使企業落實週休二日，惟新法施行前，延長工時的基期核算以實際工時統計；但修法後，實務上雇主因應產業所需，若有延長工時之需求，企業為降低人事成本，恐改以兼職人力替代，間接導致原有勞工的薪資結構反而受到影響。故為務實考量勞資雙方的實際需求，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應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同時為體恤勞工加班辛勞、酌量補貼交通費用，加班時數超過半小時不到一小時者一律以小時計。","修正":"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n\n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n\n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n\n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n\n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n\n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以實際工時核實計算，但超過半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現行":"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n\n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n\n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n\n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37","說明":"一、因應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對勞資方的衝擊，現行規定勞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為四十六小時，然而各產業有旺、淡季區別，實務上一體適用恐失去彈性。\n\n二、為解決上述問題，爰提案修正經工會或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但每一個月仍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修正":"第三十二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n\n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經工會或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後，得以三個月為一期總量勻支使用，期間每一個月仍不得超過五十六小時。\n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n\n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