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0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議案名稱":"「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8/LCEWA01_090408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8/LCEWA01_090408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毓仁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邱志偉等16人分別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18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6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蔣萬安等19人分別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余宛如等1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52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3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18人「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2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2人「公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20人「公司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6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8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2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4人「公司法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8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19人「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6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公司法第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8人「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6人「公司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70702028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林德福","費鴻泰","盧秀燕","王惠美","曾銘宗","徐志榮","蔣乃辛","顏寬恒","黃昭順","陳宜民","陳雪生","楊鎮浯","柯志恩","林麗蟬","呂玉玲","羅明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0"],"會議代碼":"公聽會-20180504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1"],"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9"}],"mtime":"2024-01-18T21:47: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0","last_time":"2018-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8","會期":4,"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1290號","laws":["04517"],"提案編號":"618委2129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針對公開發行公司發生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形時，現行法僅有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定有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限期令其改善，及其他得視情節輕重之相關處分，對於一般上市、上櫃之規制顯有不足。尤其對於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僅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提起訴訟或訴請法院裁判等，較之瞬息萬變之證券交易市場而言，僅藉由保護機構之作為恐緩不濟急。有鑑於此，參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訴訟事件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爰提案增訂「公司法」第十條之一，明定以檢察官已就犯罪事實予以起訴為發動條件，以兼顧證券交易自由市場之經濟體制，避免致生動輒得咎之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發生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形時，現行法僅有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定有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限期令其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停止公司一部或全部業務、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等處分，對於一般上市、上櫃之規制顯有不足。尤其對於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僅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提起訴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較之瞬息萬變之證券交易市場而言，僅藉由保護機構之作為恐緩不濟急。\n二、另參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訴訟事件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以檢察官已就犯罪事實依一定罪名或違法情形予以起訴為發動條件，以兼顧證券交易自由市場之經濟體制，避免致生動輒得咎之嫌。綜上，爰增訂本法第十條之一條文。","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司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發生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形時，現行法僅有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定有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限期令其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停止公司一部或全部業務、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等處分，對於一般上市、上櫃之規制顯有不足。尤其對於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僅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提起訴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較之瞬息萬變之證券交易市場而言，僅藉由保護機構之作為恐緩不濟急。\n\n三、另參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訴訟事件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以檢察官已就犯罪事實依一定罪名或違法情形予以起訴為發動條件，以兼顧證券交易自由市場之經濟體制，避免致生動輒得咎之嫌。綜上，爰增訂本條條文如左。","增訂":"第十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且其經理人、職員或董事、監察人經檢察官以本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予以起訴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n\n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n\n二、停止公司一部或全部業務。\n\n三、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n\n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n\n五、其他必要之處置。\n\n前項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以下列情形為限：\n\n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足認公司受有重大損害者。\n\n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n\n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足認公司受有重大損害者。\n\n四、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n\n依第一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廢止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