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0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議案名稱":"「土地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8/LCEWA01_090408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8/LCEWA01_090408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黃偉哲","鄭運鵬","林岱樺","呂孫綾","洪慈庸","蔡適應","黃國昌","張宏陸","李昆澤","吳思瑤","李俊俋","郭正亮","段宜康","徐永明","王定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mtime":"2024-01-18T21:48: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0","last_time":"2017-1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8","會期":4,"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1297號","laws":["01519"],"提案編號":"285委21297","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為落實政府組織再造，法定省政業務應配合精省陸續修正，原有省政府公告各縣市土地稅開徵日期，應修正為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爰擬具「土地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省政府自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經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實施地方自治的能力，原有法定省政業務早應配合精省陸續修正，移交相關單位，早日落實政府組織再造。查土地稅法第四十條規定，地價稅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仍由省政府每年公告縣市之土地稅開徵日期，實無必要，爰改為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對照表":[{"law_id":"01519","law_name":"土地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地稅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條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1519:01519:1989-10-12-全文修正:55","說明":"省政府自1998年實施精省後，已經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具備實施地方自治的能力，原有法定省政業務早應配合精省陸續修正，移交相關單位，早日落實政府組織再造。查土地稅法第四十條規定，地價稅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實無必要，爰改為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修正":"第四十條　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二期徵收；其開徵日期，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