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0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議案名稱":"「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8/LCEWA01_090408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8/LCEWA01_090408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4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71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8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4人「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9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23070200600"}],"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蔡易餘","劉櫂豪","施義芳","許智傑","黃國書","何欣純","吳玉琴","陳素月","陳曼麗","柯建銘","鍾孔炤","邱泰源","李俊俋","洪宗熠","吳琪銘","李昆澤","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9-4-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2-15"}],"mtime":"2024-01-18T21:47: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0","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1304號","laws":["01774"],"提案編號":"1013委2130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為賦予實驗教育更多辦學彈性，回應實驗教育中身心障礙學生實際之需求，並強化參與實驗教育身心障礙學生的權益保障，有助於營造更完善的實驗教育環境，從而健全學校辦學品質及學生學習品質，爰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身心障礙學生，於需使用學校之設施、設備時，可能造成主管機關及學校就其計畫執行未能及時給予所需資源之情形，增訂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先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註明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等其他特別需求，俾使設籍學校能夠預先因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74","law_name":"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n\n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n\n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n\n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n\n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n\n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n\n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n\n三、學生名冊。\n\n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n\n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n\n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n\n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n\n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n\n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n\n四、實驗教育理念。\n\n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n\n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n\n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n\n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n\n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n\n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業或畢業，或依本條例規定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n\n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law_content_id":"01774:01774:2014-11-04-制定:6","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如未於申請書載明係屬哪一類型之身心障礙學生，於需使用學校之設施、設備時，可能造成主管機關及學校就其計畫執行未能及時給予所需資源之情形，爰增訂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先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註明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等其他特別需求，俾使設籍學校能夠預先因應。","修正":"第六條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n\n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n\n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n\n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各類型所屬之教學、學習及設施、設備之特別需求等）、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n\n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n\n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n\n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n\n三、學生名冊。\n\n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n\n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n\n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n\n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n\n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n\n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n\n四、實驗教育理念。\n\n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n\n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n\n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n\n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n\n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n\n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業或畢業，或依本條例規定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n\n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n\n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