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06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0人","議案名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8/LCEWA01_090408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8/LCEWA01_090408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4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11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9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61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12070201000"}],"提案人":["柯志恩","王惠美","陳學聖"],"連署人":["林為洲","徐榛蔚","呂玉玲","林麗蟬","陳宜民","鄭天財 Sra Kacaw","李彥秀","許毓仁","馬文君","許淑華","陳超明","顏寬恒","蔣乃辛","黃昭順","林德福","曾銘宗","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4"]}],"mtime":"2024-01-18T21:48: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0","last_time":"2018-04-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798號委員提案第21301號","laws":["08101"],"提案編號":"1798委21301","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王惠美、陳學聖等20人，鑑於電業法修正公布施行，政府在再生能源政策上，積極推廣並發展再生能源產業與裝置容量提升之目標及方向，並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將占發電量20%之目標。然綜觀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對某些再生能源發展普遍認知不足，風險評估能力缺乏，投、融資上相對保守，造成國內某些再生能源發電開發業者面臨籌資困境，無如國外由政府國營銀行機構提供專業的再生能源融資機制。故國內部分再生能源發電業，極少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融資管道，為提升業者投資再生能源裝置意願，爰提案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政府大力推動能源轉型、非核家園，預計於2025年達成再生能源發電百分之二十之目標。這對目前僅約百分之五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可謂係嚴峻挑戰。依彭博能源財經研究團隊（BNEF）研究，我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似過於理想，最終或僅能吸引到6.400億元之投資，約僅有官方預估的35%。由此可見，如何強化投資，乃能源轉型能否順利成功之重大關鍵。\n二、我國在再生能源政策雖仿效德國再生能源法上採取所謂饋網電價制度，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之獎勵誘因，以積極推廣並發展再生能源產業與裝置容量之提升，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初期設置成本較高，致民眾望之卻步。而國內金融機構，亦無如國外由政府基金或國營銀行機構提供專業之再生能源融資機制，故國內雖亦有金融機構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融資管道，但仍過於保守。\n三、向來政府對於新興策略產業之推動，均有賴政府前端之投入能量。以綠能推動來說，世界各國多設有政策性融資與信保機制。參考國際對投入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依各類再生能源所需投入成本不一，但卻動輒數億元以上，因此為降低投入成本的負擔，故由政府提供保證之金融機構協助投資人與產業取得融資，如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wf）做為政策銀行，提供再生能源業者最長20年期貸款，前3年可只繳利息不還本金，貸款利率介於4%至7.72%，成數75%，上限金額1,000萬歐元或丹麥EKF、英國綠色投資銀行（green investment bank）等。\n四、以往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低利貸款，並搭配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提供保證之方式辦理，惟目前已無此一措施。雖近來政府持續希望引進國發基金、公股銀行、民間銀行、壽險業發展綠色金融，推動措施如包括綠色債券、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獎勵銀行辦理綠能等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等，鼓勵金融業協助綠能產業取得資金。惟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提出具體融資配套措施。爰提案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與增列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爰建議應由政府協助並促成金融機構提供必要之融資貸款機制。","對照表":[{"law_id":"08101","law_nam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必要時，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撥充。\n\n前項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使用能源之種類定之。\n\n第一項基金收取方式、流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再生能源電價之補貼。\n\n二、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n\n三、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n\n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09-06-12-制定:7","說明":"一、鑑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期初設置成本過高，雖已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保證投資報酬，但仍欠缺民眾申請設置之融資措施。爰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等現有扶植中小企業或創新產業相關法律之規範，並參考德國德意志復興銀行、英國綠色投資銀行、美國低利融資計畫等機制之精神，導入再生能源之貸款信用保證機制，爰新增第四項第四款。\n\n二、現行條文第四項第四款，款次變更移列至第五款。","修正":"第七條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必要時，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撥充。\n\n前項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使用能源之種類定之。\n\n第一項基金收取方式、流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再生能源電價之補貼。\n\n二、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n\n三、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n\n四、再生能源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n\n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建立由政府協助並促成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必要之再生能源產業融資貸款機制。\n\n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優惠貸款與信用保證之相關辦法。\n\n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利用與再生能源融資機制息息相關，申請設置者取得貸款之比例將影響其最終設置之意願。源於第三項明定銀行應提高對再生能源之融資比例，並減收手續費。\n\n五、第四項課予金融管理主管機關介入之義務。","修正":"第七條之一　為充裕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業者資金，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前條第一項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並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再生能源產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再生能源產業取得所需資金。\n\n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前項之優惠貸款與信用保證之資格、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再生能源發展之融資比例，並減收相關手續費。\n\n金融管理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單位寬籌再生能源發展之企業與個人專案貸款資金，責成主辦銀行辦理專案貸款資金；必要時，並得提高融資貸款及保證額度，或導入無擔保融資等創新金融商品與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6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