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0607020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8/LCEWA01_090408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8/LCEWA01_090408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尤美女等23人、委員劉世芳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周春米等22人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1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2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7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917070200400"}],"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馬文君","賴士葆","孔文吉","林麗蟬","曾銘宗","柯志恩","徐榛蔚","陳超明","黃昭順","羅明才","王惠美","許淑華","高金素梅","徐志榮","楊鎮浯","林德福","呂玉玲","費鴻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會期":"09-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0","2017-11-14"],"會議代碼":"院會-9-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9-6-36-24"}],"mtime":"2024-01-18T21:48: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0","last_time":"2018-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8","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310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1310","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9人，有鑑於辯護人之閱卷權係衍生自訴訟權，故被告不論有無辯護人，其閱卷權應無二致。惟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閱卷權，其行使之方式及檢閱標的較辯護人大幅限縮，且依第二項但書列有多項例外情事可由法院限制之，一方面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限制過大，另方面則造成有資力雇用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資力雇用辯護人之被告，二者之閱卷權範圍產生差異，造成歧視之不公平問題。另關於刑事閱卷權行使之規範，同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閱卷權之行使範圍，明示以審判中者為限，至繫屬於上級審之前，及聲請再審或請求非常上訴之受判決人或受委任律師，其卷證獲知權之保障規定，則乏明文。爰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n\n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7-06-15-修正:38","說明":"一、辯護人之閱卷權係衍生自訴訟權，故被告不論有無辯護人，其閱卷權應無二致。惟依現行本條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閱卷權，其行使之方式及檢閱標的較辯護人大幅限縮，且依第二項但書列有多項例外情事可由法院限制之，一方面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限制過大，另方面則造成有資力雇用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資力雇用辯護人之被告，二者之閱卷權範圍產生差異，造成歧視之不公平問題。\n\n二、惟參考現行本條文與德國法之立法意旨，因被告本身與審判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如逕將全部卷證交由被告任意翻閱，將有必須特別加強卷證保護作為之勞費，被告在押者，且將增加提解在押被告到法院閱卷所生戒護人力之沈重負擔，爰修正第二項，除維持現行但書對被告閱卷權範圍之限制外，並於第一項增列行使閱卷權之主體，同時刪除第二項對被告閱卷權之限制。另，目前科技發達，容可藉由先行備援方式，保全原始文件或錄音、錄影資料，或可提供複本以供閱卷，爰第一項增列閱卷權行使之方式，包含得預付費用請求提供文件、錄音及錄影之複本等。\n\n三、按本條現行規定辯方之閱卷權行使範圍，係以「於審判中」為限。以致於介於兩審級間未繫屬審判法院之期間，因非於審判中，其適用仍有疑慮，而產生空窗期。惟參酌本法七十一年八月四日修正意旨，係本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而為限制，故是次修法所定之「於審判中」等文字之本意，應係指「除偵查中以外」之「廣義的審判中」概念，亦即應包含介於兩審級間未繫屬審判法院之期間。是以，為避免被告及辯護人之閱卷權產生空窗期，以保障其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在繫屬於上級審之前，仍應賦予行使閱卷權之權利。爰於第一項增列「繫屬於上級審之前，亦同。」之規定，以資明確。\n\n四、為保障被告之卷證獲知權，參照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但書立法體例，於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n\n五、關於再審及非常上訴係屬非常救濟程序。其受判決人、被告及受委任律師之閱卷權，亦屬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同於被告或辯護人其他訴訟程序行使防禦權之重要資訊，係維護被告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所必要。尤其是新修正本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為受判決人利益之再審，對於新事實及新證據之認定要件已有放寬，由確實性判準改為綜合判斷標準，為確保受判決人得以在再審程序中提出有利之主張，以維護其受非常救濟之權利。從而，應賦予聲請再審或請求非常上訴受判決人、被告或其委任律師閱卷權。再者，由於法院訴訟繫屬終結，並不會保管卷證，案件業已判決終結確定，卷證即會送交檢察官執行。爰增訂第三項。","修正":"第三十三條　辯護人及被告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證物，或抄錄、攝影，並得預付費用請求提供文件、錄音或錄影之複本。繫屬於上級審之前，亦同。\n被告檢閱前項卷證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但為保障被告權益，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n聲請再審或請求非常上訴之受判決人、被告或受委任律師向檢察官聲請檢閱卷證時，準用前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6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