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06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議案名稱":"「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9/LCEWA01_090409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9/LCEWA01_090409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寶清"],"連署人":["許智傑","邱議瑩","黃國書","周春米","陳歐珀","吳琪銘","施義芳","李昆澤","趙正宇","劉建國","尤美女","黃秀芳","林俊憲","吳秉叡","王定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1-17","2017-11-21"],"會議代碼":"院會-9-4-9"},{"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mtime":"2024-01-18T21:45: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7","last_time":"2017-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9","會期":4,"字號":"院總第822號委員提案第21313號","laws":["02018"],"提案編號":"822委21313","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16人，有鑑於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而機場服務費之收取，以及挹注觀光發展基金之運用，屢有輿論非議。當年收取機場服務費以為觀光基金之收入，有其時空背景因素。今台灣之觀光發展已履有佳績，且觀光局亦應興辦自身公務收入，積極作為，因此建議訂定分配比例以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具體落實機場服務費取之於機場，用之於機場，並避免使用機場旅客之觀感不佳，因此明定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比例以百分之三十為上限。\n二、根據交通部決算資料，民國一百年至一百零三年機場服務費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均不足三十億。近兩年因國際觀光客來台成長迅速，因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均超過三十億。以此比例回推，機場服務費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百分之三十應足以支應歷年計畫。\n三、分配比例數字，爰參考自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予航港建設基金百分之三十。\n四、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應於本案修正通過時，同步配合修訂。","對照表":[{"law_id":"02018","law_name":"發展觀光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018:02018:2016-12-23-修正:42","說明":"一、為具體落實機場服務費取之於機場，用之於機場，因此明定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比例以百分之三十為上限。\n\n二、根據交通部決算資料，民國一百年至一百零三年機場服務費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均不足三十億。近兩年因國際觀光客來台成長迅速，因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均超過三十億。以此比例回推，機場服務費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百分之三十應足以支應歷年計畫。\n\n三、分配比例數字，爰參考自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予航港建設基金百分之三十。\n\n四、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應於本案修正通過時，同步配合修訂。","修正":"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服務費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比例，以百分之三十為上限。\n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其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研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6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