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0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4人","議案名稱":"「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9/LCEWA01_090409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9/LCEWA01_090409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鍾佳濱"],"連署人":["莊瑞雄","黃偉哲","何欣純","吳思瑤","蘇巧慧","鍾孔炤","羅致政","劉櫂豪","吳秉叡","趙正宇"],"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11-17","2017-11-21"],"會議代碼":"院會-9-4-9"}],"mtime":"2024-01-18T21:46: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7","last_time":"2017-1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9","會期":4,"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21315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21315","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4人，為使國家履行義務順利、提升行政效能，增進人民使用政府提供之服務之便利，爰提出「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家與人民之間依法律而生若干權利義務，為使國家履行義務順利、提升行政效能，增進人民使用政府提供之服務之便利、國家應蒐集國民自出生至死亡都不會改變的生物資料（如：虹膜），供辨識身分之用。\n二、建置容貌資料庫後，公務員得直接以容貌辨識、查驗人民身分，已無強制要求人民攜帶身分證之必要，惟人民得依本法申請身分證。","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62","說明":"一、依本修正案建置容貌資料庫後，已無繳交相片之必要。\n\n二、相片影像檔修正為容貌資料庫，移至第五十七條。","修正":"第五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蒐集之容貌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五條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1-05-06-修正:60","說明":"建置容貌資料庫後，公務員得直接以容貌查驗身分，已無須強制擗理、攜帶身分證供查驗身分，爰修正本條。","修正":"第五十五條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現行":"第五十六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n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08-05-09-全文修正:61","說明":"建里容貌資料庫後，公務員得直接以容貌查驗身分，已無須強制辦理、攜帶身分證供查驗身分，爰修正本條。","修正":"第五十六條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現行":"第五十七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n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n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08-05-09-全文修正:62","說明":"一、國家與人民之間依法律而生若干權利義務，為使便於行政，增進人民使用政府提供之服務之便利，國家應蒐集國民自出生至死亡都不會改變的生物資料（如：虹膜），供辨識身分之用。\n\n二、建置容貌資料庫後，公務員得直接以容貌查驗身分，已無須強制辦理、攜帶身分證供查驗身分，爰將申請身分證變更為國民之權利，不強制之。","修正":"第五十七條　國民應提供容貌特徵資料與主管機關，其資料內容、蒐集方式、保管、利用、查驗、更新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國民得申請國民身分證。\n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現行":"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n\n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n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68","說明":"建置容貌資料庫後，公務員得直接以容貌查驗身分，已無須強制辦理、攜帶身分證供查驗身分，爰修正本條。","修正":"第五十八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n\n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現行":"第六十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n\n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n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徒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說明":"一，依本修正案建置容貌資料庫後，初領、補領已降低冒名、冒領之風險，爰開放得書面委託他人為之。\n\n二、依本修正案建置容貌資料庫後，已無繳交相片之必要，爰修正本條。","修正":"第六十條　初領、補領或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n\n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現行":"第六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n\n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n\n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71","說明":"依本修正案建置容貌資料庫後，已無繳交相片之必要，爰修正本條。","修正":"第六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n\n—、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n\n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n\n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