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9/LCEWA01_090409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9/LCEWA01_090409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羅明才","徐志榮","蔣乃辛","許淑華","顏寬恒","陳宜民","陳雪生","李彥秀","張麗善","楊鎮浯","馬文君","陳學聖"],"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1-17","2017-11-21"],"會議代碼":"院會-9-4-9"},{"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mtime":"2024-01-18T21:45: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7","last_time":"2017-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131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1316","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有鑑於近來台灣或因地球暖化肇致全球氣候變遷的影響，夏日高溫不斷飆升，影響正常作息及國民健康至鉅，在現行法規中，為預防勞工在高溫下造成健康危害，勞動部已有「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規範勞工在室內高溫（鍋爐房、熔爐、熔融鋼鐵、玻璃等）工作與休息時間分配。顯見高溫對人體健康確實是有危害，台灣夏日酷熱高溫破表機率迭增，已是不爭的事實。除了肇致農漁牧損傷、缺水及電力供應生虞等問題，更會讓民眾生活更加艱困及健康受到傷害。爰此；為落實勞工權益及安全，特提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將「熱浪異常」時勞工應准停止上班明定於法規內，俾有效保障全國勞工健康及安全，彰顯政府照顧勞工族群之德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人員於天然災害來襲或準備來襲時，可據行政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明確遵行，勞工通常或有比照，然現行勞基法中僅有勞工休、請假規定，為使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有所依循，特增訂定本法條。\n二、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目內容：\n第　二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三、「災害防救法」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中之天然災害，未將熱浪等（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中無寒害）明確納入，台灣雖處亞熱帶地區，但已同樣因地球暖化肇致全球氣候變遷的影響，遭受異常熱浪侵襲機率大增，影響正常作息並危害國民健康。\n四、在現行法規中，為預防勞工在高溫下造成健康危害，勞動部已有「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規範勞工在室內高溫（鍋爐房、熔爐、熔融鋼鐵、玻璃等）工作與休息時間分配。顯見溫度異常對人體健康確實是有危害，為確保勞工生命安全及應有權益應明確已法律保護之。\n五、熱浪對國人健康之虞害標準，應由衛福部及中央氣象局研議另訂之。","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新增條文。\n\n二、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目內容：\n\n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n三、公務人員於天然災害來襲或準備來襲時，可據行政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明確遵行，勞工通常或有比照，然現行勞基法中僅有勞工休、請假規定，為使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能有所明確依據，特增訂定本法條。\n\n四、台灣雖處亞熱帶地區，但同樣因地球暖化肇致全球氣候變遷的影響，遭受異常熱浪高溫侵襲機率大增，影響正常作息及危害國民健康。\n\n五、在現行法規中，為預防勞工在高溫下造成健康危害，勞動部已有「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規範勞工在室內高溫（鍋爐房、熔爐、熔融鋼鐵、玻璃等）工作與休息時間分配。顯見溫度異常對人體健康確實是有危害。\n\n六、熱浪對國人健康之虞害標準，應由衛福部及中央氣象局研議另訂之。","增訂":"第四十條之一　工作日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目所定災害，及因熱浪天然災害，肇致生命、身體、健康及安全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止上班相關事宜，準用本法規定。\n\n雇主因第一項情形，要求勞工到班時，需經勞工同意，並視同加班，勞工應有權益應遵勞基法各項規定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