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0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6070447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9/LCEWA01_09040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9/LCEWA01_090409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11-17","2017-11-21"],"會議代碼":"院會-9-4-9"},{"會期":"09-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7-11-17","2017-11-21"],"會議代碼":"院會-9-4-9"}],"mtime":"2024-01-18T21:46: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7","last_time":"2017-1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1322號","laws":["02409"],"提案編號":"1562委21322","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為使全體國民便於收視國會議事轉播，參考法國、韓國等國之國會頻道規範，將國會頻道列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必載」頻道，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將國會頻道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影響國民收視權益，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用以播送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辦理之國會議事轉播節目，不得變更其內容及形式，並應列為基本頻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n\n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n\n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36","說明":"一、增列第四項及第五項。\n\n二、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頻道位置，作為國會頻道，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亦不得任意下架或移動頻道位置。未來有線電視收視若採分級付費制，國會頻道屬攸關公共利益之社會服務，應列為基本頻道，以降低民眾收視之資費門檻。\n\n三、第五項增訂第四項所稱之國會議事轉播僅限於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辦理之電視轉播，以資明確。","修正":"第三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n\n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n\n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n\n為落實國會議事公開，保障國民知之權利，系統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道位置，免費提供頻道，播送國會議事轉播之節目，不得變更其形式及內容，並應列為基本頻道。\n前項所稱國會議事轉播係指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之電視轉播。"},{"現行":"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n\n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n\n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65","說明":"配合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增訂國會頻道必載規定，爰予修正第一款規定。","修正":"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n\n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n\n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n\n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