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09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9/LCEWA01_090409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9/LCEWA01_090409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永昌"],"連署人":["陳曼麗","羅致政","吳玉琴","吳焜裕","周春米","施義芳","段宜康","蘇治芬","姚文智","洪宗熠","鍾孔炤","李俊俋","莊瑞雄","蔡易餘","賴瑞隆","鄭寶清","陳歐珀"],"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1-17","2017-11-21"],"會議代碼":"院會-9-4-9"},{"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mtime":"2024-01-18T21:46: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7","last_time":"2017-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9","會期":4,"字號":"院總第977號委員提案第21324號","laws":["01132"],"提案編號":"977委21324","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鑑於強化勞資協商之實效，以及勞工之勞動三權之保障，即團結權、爭議權、協商權，應增加工會之涵蓋率，首先即應降低組織工會之門檻，鼓勵勞工組織工會，相較於日本、韓國、香港、中國等之立法例，我國組織工會之門檻偏高，應該依照現實需要予以降低，以利中小企業之勞工得以組織工會，保障勞動三權。爰擬具「工會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三權之中，團結權是最根本的，唯有確保個別勞工所組成的工會的合法存在，才能夠與雇主進行集體協商，爭取勞工權益與福利，而工會以爭議權這個尚方寶劍做為後盾，雇主才能夠對等的與工會協商，而不敷衍了事，使勞資協商能夠順利進行。團結權指勞工依法組織或加入工會、協會之權利，因為資本主義法律對資方私有財產權及經營管理權的保障，個別的勞工在僱傭關係上對資方是處在不利的地位，所以勞工們必須團結起來、組織工會，才能夠展現力量。\n二、依照「工會法」第五條規定，工會有以下任務：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勞工教育之舉辦；會員就業之協助；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等十項任務及其他可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或法律規定之事項。\n三、台灣工會組織率偏低，144萬家企業當中，目前的企業工會只有924個。依據現行「工會法」規定，30人以上才能組織工會，門檻比日本、韓國都還高，日本、南韓2人以上就可籌組工會、香港7人，即使中國也是25人就可組工會，但台灣的中小企業平均僱用人數不到7人，以至於勞工根本很難有工會的保障，以及對等的「勞資協商機制」。\n四、因此鑑於強化勞資協商之實效，以及勞工之勞動三權之保障，即團結權、爭議權、協商權，應增加工會之涵蓋率，即應降低組織工會之門檻，鼓勵勞工組織工會，依照現實需要，將勞工人數低於一百人之事業單位之組織工會之門檻，由三十人降低為「十五人」，勞工才更能獲得工會的保護。","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n\n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13","說明":"一、台灣工會組織率偏低，144萬家企業當中，目前的企業工會只有924個。依現行「工會法」規定，30人以上才能組織工會，門檻比日本、韓國都還高，日本、南韓2人以上就可籌組工會、香港7人，即使中國也是25人就可組工會，但台灣的中小企業平均僱用人數不到7人，以至於勞工根本很難有工會的保障，以及對等的「勞資協商機制」。\n\n二、鑑於強化勞資協商之實效，以及勞工之勞動三權之保障，應增加工會之涵蓋率，降低組織工會之門檻，依照現實需要，將勞工人數低於一百人之事業單位之組織工會之門檻，由三十人降低為「十五人」，勞工才更能獲得工會的保護。","修正":"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但一百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由勞工十五人以上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n\n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現行":"第十七條　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n\n一、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五人至九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二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n\n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n\n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n\n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n\n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n\n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21","說明":"一、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按照人數比例修正本條之規定。\n\n二、參考「德國經營組織法」之精神，刪除本條第一項理事人數上限之規定，以保障勞工之結社自由權。","修正":"第十七條　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n\n一、工會會員人數三十人以下者，置理事三人至五人；其會員人數三十人至五百人者，置理事五至九人，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二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n\n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n\n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n\n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n\n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n\n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0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