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1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0/LCEWA01_090410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0/LCEWA01_090410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黃偉哲"],"連署人":["許智傑","江永昌","洪宗熠","陳明文","郭正亮","李昆澤","李麗芬","賴瑞隆","施義芳","鍾佳濱","周春米","黃國書","張宏陸","吳思瑤","陳素月","張廖萬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mtime":"2024-01-18T21:43: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24","last_time":"2017-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1328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2132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黃偉哲等18人，鑑於飛機上乘客的危險行為是影響飛行安全、順利的重要因素，避免機上乘客因滋事影響他人情緒、甚至延誤旅途時間，包括不遵守機長勸導、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秩序、吸菸或阻絕偵煙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等違規事宜，一併提高到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有效增強嚇阻力並確保其他乘客安全；另一方面，顧及時效性及事權統一，機上一查獲上述違規事宜，飛機落地立刻由航警局處罰，同時，避免過去因航警局作完筆錄後再移送民航局進行違規裁處作業程序時程過長，導致違規外籍人士已離境而無法處罰的窘境，爰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落實立法旨意，增強現行處罰力道以避免乘客危險行為而影響飛行安全，並統一事權以避免因作業程序過長，無法及時處法違法外籍人士的，以維護我國飛行安全、確保旅程順利。","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 全之指示。\n\n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 藥物，致危害航空 器上秩序。\n\n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n\n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 裝置。\n\n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15-01-23-修正:186","說明":"一、修正本條文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n\n二、調整、增強現行處罰力道，以避免機上乘客危險行為而影響飛行安全\n\n三、針對乘客危險行為，統一處罰事權，同時避免因作業程序過長，無法及時處罰違規外籍人士","修正":"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n\n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n\n三、於航空器所有區域吸菸。\n\n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n\n前項各款之行為由航空警局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1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