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1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議案名稱":"「統計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0/LCEWA01_090410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0/LCEWA01_090410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陳賴素美等33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分別擬具「統計法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統計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統計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06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33人「統計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統計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7070200500"}],"提案人":["許淑華"],"連署人":["林為洲","顏寬恒","呂玉玲","林麗蟬","楊鎮浯","孔文吉","徐志榮","王育敏","張麗善","蔣萬安","陳超明","陳雪生","王惠美","曾銘宗","陳宜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9-5-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5-19,20-1"}],"mtime":"2024-01-18T21:43:1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24","last_time":"2018-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770號委員提案第21329號","laws":["02304"],"提案編號":"770委21329","案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鑑於資訊技術發展，各機關統計資料可透過網路自行發布，已無報送主計機關備查之必要，同時為確保政府統計公信力，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已明定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發布訊息，爰擬具「統計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使統計資料編製與發布之權責相符，依統計實務及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有關「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之規定修正。又鑑於資訊技術發展，各機關統計資料可透過網路自行發布，已無報送主計機關備查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後段規定。\n二、為確保政府統計公信力，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已明定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發布訊息，為明確規範各機關應依中央主計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預告，爰增訂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2304","law_name":"統計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統計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政府統計資料之發布，由主計機關為之；其由各機關發布者，應送各該機關主計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2304:02304:1972-05-16-全文修正:18","說明":"一、為使統計資料編製與發布之權責相符，依統計實務及參考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有關「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之規定修正。又鑑於資訊技術發展，各機關統計資料可透過網路自行發布，已無報送主計機關備查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後段規定。\n\n二、為確保政府統計公信力，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已明定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發布訊息，為明確規範各機關應依中央主計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預告，爰增訂第二項。","修正":"第十八條　政府統計資料之發布，由主計機關為之；其由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n各機關應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之相關訊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1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