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10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9/LCEWA01_090409_003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9/LCEWA01_090409_003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9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0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0700"}],"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周陳秀霞","徐志榮","黃昭順","林為洲","呂玉玲","柯志恩","鄭天財 Sra Kacaw","王育敏","楊鎮浯","張麗善","蔣乃辛","李彥秀","顏寬恒","曾銘宗","林德福","林麗蟬","許淑華","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1-17","2017-11-21"],"會議代碼":"院會-9-4-9"},{"會期":"09-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7","2017-11-21"],"會議代碼":"院會-9-4-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4-26,19-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4-26,19-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4-26,19-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06"]}],"mtime":"2024-01-18T21:46: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7","last_time":"2017-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1341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1341","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有鑑於我國勞工工時全球第六，且行政院即將鬆綁7休1規定、加班工時工資核實計算、提高加班時數上限等，恐導致勞工過勞。為保障我國勞工權益與身心健康，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勞工加班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兩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以及特休假尚未結清前，雇主不得終止勞雇契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蔡總統英文於就職演說時強調，「改變年輕人的處境，就是改變國家的處境」、「我們年輕人處於低薪，他們人生動彈不得對未來無奈茫然」、「年輕人沒未來國家必定沒未來」，但以目前媒體批露之院版改正重點，不論是「七休一」鬆綁、特休假可遞延1年、加班費核實計算，抑或調整「每月加班總工時上限」及「輪班間隔時數」，比對周休二日修法沿革，將讓我國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並降低工時之初衷相違背，倒退三十年。\n二、勞動部公布的工時資料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各國工時統計，去年全球主要國家勞工全年工時最長的國家為新加坡2,366小時，南韓為2,069小時排第4，我國以2,034小時排名第6，較去年下降一名，但仍名列前茅；日本以1,713小時排第23，德國1,363小時最少。\n三、然現施政方向偏移「延長每月加班總工時」、「降低加班費」、「增加加班時數」等方向走，恐將加劇我國勞動人口外移、勞工低薪高工時、少子化、勞資關係緊張等嚴重之國安問題。\n四、綜上所述，為保障我國勞動權益與適當休息之基本人權，降低過勞死發生機率。爰此，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與第三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n\n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n\n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n\n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n\n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n\n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6-12-06-修正:30","說明":"為保障勞工之身心健康，強制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給予事後補假休息，並按工作時數之二倍計薪，促使雇主非必要時不需要求勞工加班，讓勞工獲得充分之休息並保障可支配之工資。","修正":"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n\n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n\n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n\n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n\n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其薪資按實際工作時數二倍計算，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現行":"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n\n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n\n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n\n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n\n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n\n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n\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6-12-06-修正:46","說明":"為避免勞工遭公司資遣時損失特別休假，也無法獲得金錢補償，特增訂雇主於資遣勞工前需要結清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或以工資補償。","修正":"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n\n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n\n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n\n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n\n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n\n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特別休假尚未結清以前，雇主不得終止契約。\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10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