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10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09/LCEWA01_090409_003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09/LCEWA01_090409_003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9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0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0070200700"}],"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顏寬恒","孔文吉","楊鎮浯","賴士葆","曾銘宗"],"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1-17","2017-11-21"],"會議代碼":"院會-9-4-9"},{"會期":"09-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17","2017-11-21"],"會議代碼":"院會-9-4-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4-26,19-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4-26,19-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04"],"會議代碼":"聯席會議-9-4-26,19-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06"]}],"mtime":"2024-01-18T21:46: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17","last_time":"2017-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9","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1342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1342","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因台灣勞工105年年工時2,034小時位居全球第六高，且一例一休實施後取消七日國定假日。為降低全國勞工之工時，保障勞工有妥善之休息時間，將七日國定假日以特休假日之方式還與勞工，保障勞工應有之權益，爰提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的總工時過高，對內造成勞工的健康衰弱、幸福感低落，長久來看導致勞、健保支出偏高；而對外，也會形成台灣加入世界關稅貿易組織的障礙，因為勞工工時長，會造成讓勞工加班生產的嫌疑，被視為以低廉人事成本作為不公平貿易競爭的手段。\n二、現行特休假日年度終結而未休畢之特休假日雇主皆需轉為工資發給，若僅規定一年內需休畢將違背勞工能妥善安排其休假日數之立法原意，為保障勞工權益，故新增特休假日可遞延一年之規定。\n三、另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不因遞延而受損，故明定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未休畢之特休假日日數，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工資。","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n\n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n\n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n\n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n\n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n\n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n\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n\n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6-12-06-修正:46","說明":"一、因台灣勞工一零五年年工時2,034小時，位居全球第六高，且一例一休實施後取消勞工之七天國定假日，為降低我國勞工工時，並將七天國定假日還與勞工，故增加勞工七日特休假日。\n\n二、現行特休假日年度終結而未休畢之特休假日雇主皆需轉為工資發給，若僅規定一年內需休畢將違背勞工能妥善安排其休假日數之立法原意，為保障勞工權益，故新增特休假日可遞延一年之規定。\n\n三、另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不因遞延而受損，故明定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未休畢之特休假日日數，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工資。","修正":"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六日。\n\n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十四日。\n\n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七日。\n\n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二十一日。\n\n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二十二日。\n\n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七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經勞雇雙方協商將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年○月○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10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