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6人","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0/LCEWA01_090410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0/LCEWA01_090410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連署人":["洪宗熠","施義芳","邱泰源","鍾佳濱","賴瑞隆","李俊俋","陳其邁","李麗芬","吳思瑤","陳素月","李昆澤","林靜儀","吳琪銘","林岱樺","尤美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mtime":"2024-01-18T21:44: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24","last_time":"2017-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1344號","laws":["01060"],"提案編號":"1044委21344","案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6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之權利。為充分保障原住民族之參政權，爰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增設原住民委員一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設立目的是為保障人民參政權，統籌辦理選舉、罷免、投票等事務，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定有明文。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之權利。惟目前選舉事務之相關制度對原住民族較不友善，諸如：配合投開票所之設置，都市原住民未能保護其投票之秘密性；原住民族地區之投票率偏低，而實際限制憲法所保障之參政權。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未曾由原住民擔任委員，以協助各級選務機關了解、解決原住民族選務工作之困境。為維護原住民族人參政權，爰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n\n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n\n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n\n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n\n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n\n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n\n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n\n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n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3","說明":"目前選舉事務之相關制度對原住民族較不友善，諸如：配合投開票所之設置，都市原住民未能保護其投票之秘密性；原住民族地區之投票率偏低，而實際限制憲法所保障之參政權。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未曾由原住民擔任委員，以協助各級選務機關了解、解決原住民族選務工作之困境，爰增設原住民委員一人。","修正":"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十人。委員一人應具原住民身分。\n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n\n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n\n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n\n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n\n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n\n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n\n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n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