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1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議案名稱":"「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0/LCEWA01_090410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0/LCEWA01_090410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2070200300"}],"提案人":["林靜儀"],"連署人":["邱泰源","鍾佳濱","施義芳","黃秀芳","黃國書","鍾孔炤","陳素月","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劉建國","陳歐珀","張廖萬堅","鄭運鵬","余宛如","李俊俋","陳曼麗","吳玉琴"],"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8"}],"mtime":"2024-01-18T21:44: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24","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1359號","laws":["02556"],"提案編號":"1722委21359","案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7人，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認證標章為民眾信賴之安全健康食品，然現行之健康食品管理法中，對於相關保健食品之可能讓民眾陷於致疾病危險之虞處，並未加強標示宣導。現行廣告不實問題手法層出不窮，若完整揭露贊助廠商資訊，有嚇阻廣告不實之效用。故修正健康食品之以致疾病、風險標示以及不當宣傳方式，以達維護民眾健康，避免致使健康傷害之行為。爰提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認證標章為民眾選購優良健康食品選擇的準則，伴隨著廣告手法日新月異，健康食品管理法之加強規範與修正亦有其必要性。另基於醫學學理，健康食品亦有可能使人致使疾病之風險，在此一併列入考量。\n二、補充第十二條第八項條文，增加「以致疾病」文字以防範食品或其原料致病之可能；修正第十三條第八項需於標示加註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之警語；增列第十五條第三項於託播廣告明確揭示辦理及贊助廠商名稱，俾利強化審查及規範標示廣告，以提供民眾選購參考，維護權益。","對照表":[{"law_id":"02556","law_name":"健康食品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n\n一、變質或腐敗者。\n\n二、染有病原菌者。\n\n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n\n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n\n五、攙偽、假冒者。\n\n六、逾保存期限者。\n\n七、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law_content_id":"02556:02556:1999-01-14-制定:15","說明":"一、新增第八項。\n\n二、民眾長期或大量食用特定有礙身體健康之食品，可能造成其他不可回復之後遺症，應一併處理之。","修正":"第十二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n\n一、變質或腐敗者。\n\n二、染有病原菌者。\n\n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n\n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n\n五、攙偽、假冒者。\n\n六、逾保存期限者。\n\n七、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n\n八、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以致疾病之虞者。"},{"現行":"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n\n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n\n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n\n六、核准之功效。\n\n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n\n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n\n九、營養成分及含量。\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56:02556:1999-01-14-制定:17","說明":"一、修第八項。\n\n二、健康食品性質雖有保健功效，然可能造成健康傷害，應補充註明食用時可能造成健康之傷害，以免民眾輕忽健康食品之風險。","修正":"第十三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n\n三、食品添加物之名稱。\n\n四、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n\n五、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n\n六、核准之功效。\n\n七、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n\n八、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n\n九、營養成分及含量。\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第九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五條　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n\n接受委託刊播之健康食品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law_content_id":"02556:02556:2006-04-28-修正:19","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廠商委託傳播業者刊登健康食品廣告，運用置入性行銷手法以節目之名行宣傳之實，爰增加明確揭示辦理及贊助廠商名稱以供民眾於選購時判斷基準。","修正":"第十五條　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n接受委託刊播之健康食品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接受委託刊播之健康食品傳播業者，應於節目或宣傳畫面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廠商名稱，其字體不得小於畫面中最小之字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1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