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0/LCEWA01_090410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0/LCEWA01_090410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陳曼麗","姚文智","陳明文","余宛如","吳玉琴","施義芳","陳素月","劉建國","莊瑞雄","蘇治芬","郭正亮","賴瑞隆","葉宜津","鍾孔炤","蘇震清","周春米","吳秉叡","李麗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mtime":"2024-01-18T21:44:1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24","last_time":"2017-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21363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委21363","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鑑於教育部訂之旋轉門條款過於寬鬆，近二十年內有二十三位教育部副司長以上退休高官，轉任私立學校特定職務。為避免教育部高階主管離職後至私立學校任職，造成原任職關係在私立學校與教育部之間的不當利益衝突。爰此，提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以避免部分教育部高階人員於在職期間無法秉公處理私立學校之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部的旋轉門條款定於「教育部組織法」中，恐未臻周延。目前我國有關公務員離職後旋轉門之法律均為作用法，如「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遊說法」，因此教育部高階主管離職後之就業限制宜在作用法如「私立學校法」中規定較為妥當。\n二、私立學校為爭取經費或加強與政府部門互動，會延聘教育部退休官員到校擔任重要職務。根據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統計，過去二十年來教育部有四名部長、十一人次的次長、八人次司長與八人次的主任秘書等官員，在其離職後到私立學校擔任校長、董事。此種狀況可能使教育部官員為謀退休出路，在任內制定偏袒私校經營者的政策，也會影響私立學校正常發展。","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n\n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n\n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n\n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n\n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合併設置之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一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各該校長職掌、權責事項及對外代表學校之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資格依第一項規定。","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13-01-11-修正:50","說明":"一、新增第五項。\n\n二、為避免教育部高階主管離職後至私立學校任職，造成原任職關係在私立學校與教育部之間的不當利益衝突，應明訂教育部高階主管離職後禁止擔任私立學校特定職務。","修正":"第四十一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n\n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n\n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n\n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n\n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合併設置之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一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各該校長職掌、權責事項及對外代表學校之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資格依第一項規定。\n\n教育部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司長、副司長、處長、副處長及專門委員以上高階主管，逾期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職掌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大專院校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財務長及總務長之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