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16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議案名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0/LCEWA01_090410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0/LCEWA01_090410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5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billNo":"10509120701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5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1070201800"}],"提案人":["盧秀燕"],"連署人":["陳宜民","楊鎮浯","徐志榮","孔文吉","蔣乃辛","呂玉玲","張麗善","柯志恩","羅明才","王育敏","江啟臣","林麗蟬","曾銘宗","費鴻泰","黃昭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0"],"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26-18"}],"mtime":"2024-01-18T21:43: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24","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874號委員提案第21376號","laws":["02515"],"提案編號":"874委21376","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有鑑於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法條規定，因罰鍰金額不高進而變相鼓勵業者續打不實廣告，罰鍰金額與業者獲得的營收相比僅是九牛一毛，更無法有效嚇阻業者，爰此，本席提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裁罰標準提高罰金及罰鍰金額，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現代社會社群媒體發達，許多化粧品業者常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來行銷自家的化粧品；甚至有某化粧品公司因為罰則的金額太低，便常態性編列了一筆額外預算來支付未來違規廣告的罰鍰或罰金，可見現行法規難以嚇阻業者，以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n二、法規不嚴謹，致使有部分業者肆無忌憚的誇大自家產品的效用，這樣的廣告不斷地播送，使得消費者聽信效果因而上當。又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無明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加重裁處提高罰鍰及罰金的金額，否則這樣的法規將如同虛設。\n三、再者，為有效嚇阻，修訂罰鍰金額下限及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且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明訂罰則金額之額度，以符合比例原則；為加重化粧品業者播送違規廣告之處分，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告，並明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以及公布違法情形之資訊。\n四、政府應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及消費者權益。爰此，本席提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護我國人民健康。","對照表":[{"law_id":"02515","law_nam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n\n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n\n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之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n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5:02515:2016-10-21-修正:35","說明":"一、有鑑於現代社會社群媒體發達，許多化粧品業者常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來行銷自家的化粧品；甚至有某品牌化粧品業者將違規廣告的罰鍰或罰金，列在了一筆花費在廣告預算中，也因為罰則的金額太低難以嚇阻。\n\n二、法規不嚴謹，致使有部分業者肆無忌憚的誇大自家產品的效用，這樣的廣告不斷地播送，使得消費者聽信效果因而上當。又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無明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加重裁處提高罰鍰及罰金的金額，否則這樣的法規將如同虛設。\n\n三、再者，為有效嚇阻，修訂罰鍰金額下限及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且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罰則金額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為加重化粧品業者播送違規廣告之責任，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告，並明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及違法情形之資訊。","修正":"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十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n\n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n\n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之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n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現行":"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說明":"一、有鑑於現代社會社群媒體發達，許多化粧品業者常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來行銷自家的化粧品；甚至有某品牌化粧品業者將違規廣告的罰鍰或罰金，列在了一筆花費在廣告預算中，也因為罰則的金額太低難以嚇阻。\n\n二、法規不嚴謹，致使有部分業者肆無忌憚的誇大自家產品的效用，這樣的廣告不斷地播送，使得消費者聽信效果因而上當。又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無明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加重裁處提高罰鍰及罰金的金額，否則這樣的法規將如同虛設。\n\n三、再者，為有效嚇阻，修訂罰鍰金額下限及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且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罰則金額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為加重化粧品業者播送違規廣告之責任，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告，並明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及違法情形之資訊。","修正":"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處新台幣七萬元以下罰鍰。","說明":"一、現代社會社群媒體發達，許多化粧品業者常以誇大不實的廣告內容來行銷自家的化粧品；甚至有某品牌化粧品業者將違規廣告的罰鍰或罰金，列在了一筆花費在廣告預算中，也因為罰則的金額太低難以嚇阻。\n\n二、法規不嚴謹，致使有部分業者肆無忌憚的誇大自家產品的效用，這樣的廣告不斷地播送，使得消費者聽信效果因而上當。又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無明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應加重裁處提高罰鍰及罰金的金額，否則這樣的法規將如同虛設。\n\n三、再者，為有效嚇阻，修訂罰鍰金額下限及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且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罰則金額之額度，以符比例原則；為加重化粧品業者播送違規廣告之責任，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告，並明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及違法情形之資訊。","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依違規情節輕重，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知的權益，定明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併公布違規業者及其違法情形等資訊。","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違反前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規情節、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公布違規業者之名稱、地址、商品及違法情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16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