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2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0/LCEWA01_090410_003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0/LCEWA01_090410_003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會期":"09-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1-24","2017-11-28"],"會議代碼":"院會-9-4-10"}],"mtime":"2024-01-18T21:45: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1-24","last_time":"2017-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0","會期":4,"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21386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2138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然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公務員不得以私人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之規定，有侵害公務員言論自由之虞，爰提出「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n\n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說明":"一、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參照）\n二、現行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得以私人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就何謂「有關職務」之認定易生爭議，過往曾發生公務員於臉書等新媒體發表對非其主管政策之意見，卻遭到行政調查之案例，「有關職務」之界線不明，恐使公務員忌憚遭懲處，不敢與他人溝通意見、為政策之討論，既不利於傾聽民意、亦使公務員喪失反覆思辨之動能，且有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之虞。\n\n三、縱使確屬公務員之有關職務，惟對於不涉機密之職務進行流程或對機關負面之事件訊息，均一律禁止對外發表，可能不當限制人民取得政府服務與監督之必要資訊，不利公務機關弊案或不當行為之揭發。倘公務員係以私人之名義發表談話，並非代表其機關，應無限制其言論自由之必要，若有洩漏職務上秘密或違反其他法規，則有「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範，無須於此處以法律限制其言論自由，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n\n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2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