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2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正亮等18人","議案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1/LCEWA01_09041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1/LCEWA01_09041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8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70403070300100"}],"提案人":["郭正亮","施義芳","江永昌"],"連署人":["余宛如","邱志偉","蔡適應","莊瑞雄","陳素月","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邱議瑩","趙天麟","蔡易餘","李昆澤","陳亭妃","張廖萬堅","林昶佐","邱泰源","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01","2017-12-05"],"會議代碼":"院會-9-4-11"},{"會期":"09-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1","2017-12-05"],"會議代碼":"院會-9-4-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8"],"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02"],"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8"}],"mtime":"2024-01-18T21:42: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01","last_time":"2018-04-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1400號","laws":["01195"],"提案編號":"686委21400","案由":"本院委員郭正亮、施義芳、江永昌等18人，有鑑於我國天災頻繁，都市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林立，重建計畫刻不容緩，然國內金融機構卻受限於銀行法建築融資上限30%的限制，放款能量有限，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排除相關限制，以加速危險老舊建築重建計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限制。目前國內多家商業銀行建築放款總額多已達26%到29%，如不放寬建築放款限制，銀行在危老建築重建計畫上的融資能力，或恐有所不足。\n二、故為協助危老建物重建計畫之所有權人、實施者及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資金融通，提升財務可行性，並強化金融機構對於參與危老建築之重建，爰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有關重大交通建設之授信，以及行政院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最新版本，得排除銀行法相關規定之立法例，新增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以利銀行協助提供危老建築重建計畫相關融資。\n三、為兼顧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於第二項規定金融管理機關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承作第一項放款之總額限制。","對照表":[{"law_id":"01195","law_nam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限制。目前國內多家商業銀行建築放款總額多已達26%到29%，如不放寬建築放款限制，銀行在危老建築重建計畫上的融資能力，或恐有所不足。\n\n三、故為協助危老建物重建計畫之所有權人、實施者及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資金融通，提升財務可行性，並強化金融機構對於參與危老建築之重建，爰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有關重大交通建設之授信，以及行政院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最新版本，得排除銀行法相關規定之立法例，新增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以利銀行協助提供危老建築重建計畫相關融資。\n\n四、為兼顧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於第二項規定金融管理機關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承作第一項放款之總額限制。","增訂":"第十條之一　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重建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重建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n\n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2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