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2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7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10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2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222070201200"}],"提案人":["許智傑","邱志偉","劉建國","吳思瑤"],"連署人":["楊曜","黃偉哲","蘇震清","李昆澤","鄭寶清","何欣純","柯志恩","高志鵬","施義芳","陳曼麗","邱泰源","姚文智","吳焜裕","劉世芳","呂孫綾","洪宗熠","李麗芬","張廖萬堅","蘇治芬","黃國書"],"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9-5-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7"]}],"mtime":"2024-01-18T21:39: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08","last_time":"2018-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21408號","laws":["08125"],"提案編號":"1082委21408","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邱志偉、劉建國、吳思瑤等24人，鑑於國內街頭表演藝術產業仍處於發展階段，政府主管機關亦無相關產業之發展方針，缺乏公共資源與指導針對該產業從業人士進行培育與輔導，不利於街頭藝文產業之發展，惟街頭藝文產業為文化之不可或缺之要角，爰此，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化部應健全國家文化環境，保障人民平等創作與餐與文化藝術之權利，相比於傳統劇場，街頭藝術表演更具開放性與親近性，更容易與人民產生接觸，有利於實踐人民之文化近用權與展演權。惟目前文化部與各縣市文化機關針對街頭藝人態度較偏向於管制而非管理，中央亦缺乏街頭藝術產業整體發展政策。\n二、爰此，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之規定，將街頭表演藝術產業納入，提振國內街頭表演藝術之發展。\n三、配合組織變革，修正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n\n一、視覺藝術產業。\n\n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n\n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n\n四、工藝產業。\n\n五、電影產業。\n\n六、廣播電視產業。\n\n七、出版產業。\n\n八、廣告產業。\n\n九、產品設計產業。\n\n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n\n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n\n十二、建築設計產業。\n\n十三、數位內容產業。\n\n十四、創意生活產業。\n\n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n\n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4","說明":"一、本條修正。\n二、我國街頭藝文發展日漸流蓬勃，惟目前僅分散於各縣市各自管轄，並無中央統一之發展策略。\n\n三、爰此，新增第一項第十六款，將街頭藝術納入本法之範疇。\n\n四、第十七款配合第十六款之變更。","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n\n一、視覺藝術產業。\n\n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n\n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n\n四、工藝產業。\n\n五、電影產業。\n\n六、廣播電視產業。\n\n七、出版產業。\n\n八、廣告產業。\n\n九、產品設計產業。\n\n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n\n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n\n十二、建築設計產業。\n\n十三、數位內容產業。\n\n十四、創意生活產業。\n\n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n\n十六、街頭藝文產業。\n\n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6","說明":"因應組織變革，爰修正將主管機關文化建設委員會為文化部。","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2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