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2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榮璋等17人","議案名稱":"「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1/LCEWA01_090411_003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1/LCEWA01_090411_003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63/108420166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63/108420166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63/108420166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201663/108420166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榮璋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靜敏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獸醫師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22070200100"}],"提案人":["王榮璋","呂孫綾","施義芳","賴瑞隆"],"連署人":["林淑芬","張宏陸","吳焜裕","郭正亮","陳瑩","鄭運鵬","陳曼麗","李昆澤","李俊俋","陳賴素美","鍾孔炤","吳思瑤","鍾佳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2-01","2017-12-05"],"會議代碼":"院會-9-4-11"},{"會期":"09-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1","2017-12-05"],"會議代碼":"院會-9-4-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9-8-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9-8-19-10"}],"mtime":"2024-01-18T21:42: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01","last_time":"2019-1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33號委員提案第21419號","laws":["03110"],"提案編號":"33委21419","案由":"本院委員王榮璋、呂孫綾、施義芳、賴瑞隆等17人，有鑑於「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明顯違背具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之意旨，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由於精神異狀並無明確之法律定義，且身心狀況不應直接作為剝奪當事人擔任專門職業人員資格之理由依據。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刪除我國法律對於精神障礙者從事專門職業之歧視性規定，爰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已於103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條文內容，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意旨，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締約國應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之歧視，包括於招募、僱用與就業條件、持續就業、職涯提升及安全與衛生之工作條件；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與專業重建，保留工作和重返工作方案。\n二、獸醫師之業務包含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現行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主管機關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已構成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歧視，剝奪其擔任獸醫師或獸醫佐之資格。再者，精神有異狀缺乏法律上明確之定義，更可能造成當事人諱病忌醫，更不利於尋求專業協助。\n三、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於105年11月核定違反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之優先檢視清單，已將獸醫師法列入其中。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列入優先檢視清單者，應於該法施行後三年內（即106年12月3日）完成修訂。然而行政院院會於106年11月6日通過、送交立法院審查之「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未依據公約意旨刪除歧視性規定，反而保留並擴充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諮詢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之意見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引發國內身心障礙團體與人權團體群起抗議，抨擊行政院於辦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時，仍舊提出具有歧視意涵的法案，顯見政府部門對於身心障礙人權重視程度不足。","對照表":[{"law_id":"03110","law_name":"獸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n\n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n\n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n\n三、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law_content_id":"03110:03110:2002-01-08-修正:31","說明":"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因精神有異狀並無明確之法律定義，且精神狀況是否影響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狀況，並無直接關係。現行規定以精神有異狀之情事來概括當事人不具備可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明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條文之意旨，構成對於特定障礙類別的就業歧視。\n\n二、獸醫師法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獸醫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執照者撤銷或廢止之。若獸醫師之執業能力受影響已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程度，自應循本法第六條第三款處理，而非於第二十六條中保留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規定，爰提案刪除之。","修正":"第二十六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n\n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n\n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2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