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莊瑞雄","鄭寶清","劉櫂豪"],"連署人":["李昆澤","何欣純","施義芳","邱泰源","陳素月","王榮璋","段宜康","林淑芬","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玉琴","蔡培慧","張廖萬堅","鍾佳濱","黃秀芳","尤美女","洪宗熠"],"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mtime":"2024-01-18T21:39: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08","last_time":"2017-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20號委員提案第21420號","laws":["01410"],"提案編號":"1520委21420","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鄭寶清、劉櫂豪等19人，鑑於本條例自24年6月15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05年11月9日修正施行。考量國軍官兵肩負「戰時能作戰、平時能救災」之多元任務，放寬寶鼎勳章及榮譽旗之頒給條件，使執行重大任務，著有勳績之陸、海、空軍軍人及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亦得獲頒，並配合實務作法，修正勳賞之種類、核定及頒給等程序，以彰顯崇榮、激勵士氣，爰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條例自41年5月24日修正全文以後，大部分內容已歷65年之久而未曾修正，頗多與實務脫節之處。本草案進行大幅修正，誠有其必要。惟為求法制作業完善妥當，針對本草案之若干問題，總結重點並建議修正相關規定如下：\n一、國家處於承平時期，軍人難有建立戰功機會，放寬寶鼎勳章之頒給條件，不以著有戰功為限，政策上應可贊同，但主管機關應該於本條例施行細則上訂定清楚的標準，以免浮濫。為避免文句重複，建議援用引用性法條用語「亦同」，修正本草案第六條第二項。（本草案第六條）\n二、勳章頒給前死亡者，實質上並未受勳，性質上應屬「應受勳人」而非「受勳人」；另現役軍人於頒給前身故，須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者，其配偶或親屬方有代領勳章之權限。（本草案第二十條）\n三、陸海空軍各式勳獎章種類過多，難以辨識，宜整併相關勳獎章，並將其式樣明揭於法規之中，以強化勳獎章鼓舞士氣之作用\n四、本草案規範對象、執行方式及結果，經檢視無涉及特定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亦符合憲法有關人民權利保障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從提案機關所提供之性別統計資料顯示，近年獲頒忠勤勳章之女性比率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顯示本草案對於消弭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有積極、正面綜效。","對照表":[{"law_id":"01410","law_name":"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者頒給之。\n\n陸、海、空軍軍人於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表現超越尋常之英勇行為，足資矜式者頒給之。","law_content_id":"01410:01410:2016-10-21-修正:6","說明":"本條第一項規定已就忠勇勳章之頒給要件有所規定，第二項擴大其頒給範圍，固有其理由，但同條再次出現「頒給忠勇勳章」之文句，則顯重複。建議援用引用性法條用語「亦同」，修正第二項如左述。","修正":"第六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者，頒給之。\n\n陸、海、空軍軍人於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表現超越尋常之英勇行為，足資矜式者，亦同。"},{"現行":"第二十條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已核定勳章，未及頒給者，得補頒之，並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law_content_id":"01410:01410:1952-05-09-全文修正:20","說明":"一、本條所稱受勳人，雖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一，但其既係於勳章頒給前死亡，實質上並未受勳，「受勳人」之名與實際不符，性質上應屬「應受勳人」較為妥當。\n\n二、此外，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旨在具體化總統授與榮典權之實現，從而表彰現役軍人保衛國家之功勳。現役軍人或其親屬有無請頒勳賞之公法上權利，則有爭議。有學者認為請頒勳賞係屬公法權利，以避免損及憲法平等權之要求。但司法實務上則認為，勳章之頒給，除由總統特令頒給外，係由各主管長官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有其專屬性，不得繼承或受讓，當事人或其遺屬並無法律上之請求權。查本條修法理由，僅係修正勳章頒給前應受勳人死亡之代領條件，不涉及現役軍人或其親屬有無請頒勳賞之公法上權利問題。因此，為免誤會應受勳人之配偶或親屬具有繼受請頒勳賞之公法上權利，條文上宜明定現役軍人死亡後，應經總統特令或國防部核定，現役軍人之親屬方有代領勳章之權限。\n\n三、綜上，勳章頒給前死亡者，性質上應屬「應受勳人」而非「受勳人」；現役軍人於頒給前身故，須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者，其配偶或親屬方有代領勳章之權限。另為表示對為國奉獻軍人之尊崇，宜以「身故」代替「死亡」之用語，爰建議修正如左。","修正":"第二十條　應受勳人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一，於頒給前身故，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者，得依其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兄弟姊妹之順序，擇一代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