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2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1/LCEWA01_090411_003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1/LCEWA01_090411_003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世芳"],"連署人":["林俊憲","許智傑","鄭寶清","李俊俋","蔡適應","蕭美琴","蘇治芬","呂孫綾","何欣純","蘇巧慧","李昆澤","賴瑞隆","黃秀芳","段宜康","陳素月","邱泰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01","2017-12-05"],"會議代碼":"院會-9-4-11"},{"會期":"09-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1","2017-12-05"],"會議代碼":"院會-9-4-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3"}],"mtime":"2024-01-18T21:43: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01","last_time":"2017-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1424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21424","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有鑑我國近年發生數起在職及非在職公務員、軍官、士官，遭中國大陸情報、政治作戰機關吸收，並意圖為其發展組織及刺探交付我國軍事、行政機關機敏情報、資料，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然犯上開有關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經判決確定之犯罪行為人，卻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除恐損害民眾利益及公共福祉，陷國家於不義外，亦係社會大眾所無法接受。爰此，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近年發生數起在職及非在職公務員、軍官、士官，遭中國大陸情報、政治作戰機關吸收，並意圖為其發展組織及刺探交付我國軍事、行政機關機敏情報、資料，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n二、參照司法院所提供之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之統計資料，自民國101年至106年，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共計11件，且未有逐年趨緩之態勢。\n三、然犯有關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經判決確定之犯罪行為人，卻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除恐損害民眾利益及公共福祉，陷國家於不義外，亦係社會大眾所無法接受。爰此，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32","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我國近年發生數起在職及非在職公務員、軍官、士官，遭中國大陸情報、政治作戰機關吸收，並意圖為其發展組織及刺探交付我國軍事、行政機關機敏情報、資料，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然犯上開有關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經判決確定之犯罪行為人，卻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除恐損害民眾利益及公共福祉，陷國家於不義外，亦係社會大眾所無法接受。\n\n三、爰此，增列本條第十款，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之罪，經判刑確定之犯罪行為人，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十、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經判刑確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2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