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2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議案名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琪銘"],"連署人":["洪宗熠","林俊憲","陳怡潔","張宏陸","蘇巧慧","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蔡易餘","姚文智","黃國書","莊瑞雄","江永昌","高志鵬","陳明文","鍾孔炤","劉建國"],"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mtime":"2024-01-18T21:40: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08","last_time":"2017-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433號委員提案第21425號","laws":["02545"],"提案編號":"1433委21425","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有鑑於第一線消防人員在執行救護勤務時，無法避免接觸到病患血液、體液。一旦救護對象患有透過血液體液等感染管道之疾病，卻因未獲告知而喪失提高防護措施之先機，導致救護人員陷入被傳染之高風險。爰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疾病管制署的統計，因執行業務暴露於愛滋病毒風險，包含醫護人員及警消人員等，從民國96年至今（106年）已補助304人進行「預防性投藥」，雖後續追蹤並無發展成愛滋病。但救護人員在預防投藥期間的忐忑不安致影響工作及家人正常生活、全民為此風險而付出的用藥成本，都可以事先預防或免除。\n二、第一線消防人員在執行救護工作中確實普遍存在感染疑慮，加上愛滋病毒潛伏期甚長，對執行救護工作者所造成的恐慌是難以承受的折磨。民國97年就曾有一案例，因救護過程碰觸到女煙毒犯血液，到院後才獲告知救護對象係愛滋病患，事隔八個月後消防人員出現高燒不退、體重驟降10公斤等症狀，經篩檢呈陽性（表示血液中有感染愛滋病毒，可以稱為「愛滋感染者」，若未投藥預防及治療，有一半會在十年內發展成愛滋病）。現行法令中責令病患「對醫事人員」有主動告知義務，旨在保護醫事人員免受感染、維護其生命健康，然在到院前的整個救護過程中，從事救護的非醫事人員之生命健康風險是相等的，何竟就無需受到保護？爰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545","law_name":"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n\n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n\n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law_content_id":"02545:02545:2007-06-14-全文修正:12","說明":"將感染者在就醫時，對醫事人員所應克盡充分告知義務。擴大到就醫前的「救護人員」，使執行救護勤務的非醫事人員也能對感染風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修正":"第十二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到院前緊急救護或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及救護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n\n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n\n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救護人員與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2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