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3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議案名稱":"「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志揚","呂玉玲","孔文吉","徐志榮","黃昭順"],"連署人":["顏寬恒","李彥秀","蔣乃辛","曾銘宗","張麗善","林為洲","徐榛蔚","林麗蟬","許毓仁","柯志恩","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19"]},{"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mtime":"2025-02-12T08:10: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08","last_time":"2017-12-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783號委員提案第21432號","laws":["05164"],"提案編號":"1783委21432","案由":"本院委員吳志揚、呂玉玲、孔文吉、徐志榮、黃昭順等16人，鑒於客家文化為我國文化重要一環，基於維護憲法保障多元族群文化的意旨，及確保公民文化權利，政府應重新檢視客家政策並建立文化發展機制，以推廣及深耕客家文化，調整擬定有利於客家族群永續增長政策，期能維護客家文化核心價值，特提出「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傳承及發揚客家文化，並豐富文化多元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90年6月14日政府成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專責推動全國客家事務及其相關行政，99年1月27日客家基本法公布施行，給予各項客家政策建立、客家事務推動與客家文化推廣法源依據，由於行政機關的成立與法源依據的訂定，社會各界期望能更增強客家事務與客家文化推廣的力度與成效。\n二、惟客家委員會成立迄今已逾17年，客家基本法施行至今也超過7年，然而客家事務的推動及進展與客家文化的傳承及發揚，都未能符合實際需求與各方期望，以致於客家語言及文化在社會衝擊之下無法正常發展，並且已有呈現凋零的趨勢。基於維護客家文化的傳承已是刻不容緩，爰特提出「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藉此修正客家事務政策，確保客家文化核心價值並得以永續發展。","對照表":[{"law_id":"05164","law_name":"客家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原住民語言基本法第一條，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國內各族使用之語言平等。","修正":"第二條之一　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明定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成立方式，並要求行政院予以補助。","修正":"第五條之一　政府應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n\n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n\n第一項所稱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行政院應予以經費補助。"},{"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訂人民有以客語為學習語言的權利，確定政府輔導與獎勵各級學校推動客語為學習語言，並得設置客語推行委員會。","修正":"第八條之一　人民有要求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之權利。\n\n政府應輔導學前與國民義務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獎勵各大專院校推動辦理之。\n\n各級政府、機關為推廣客語得設客語推行委員會，其設置之標準及方式由客家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研究，鼓勵大學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law_content_id":"05164:05164:2010-01-05-制定:11","說明":"新增獎勵客家在地知識研究，同時實質獎勵大專院校設立客家相關系所。","修正":"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及大學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n\n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成立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基金以培育專業人才及發展客家文化產業。","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政府應保存、維護與創新客家文化，並設立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產業之發展。\n\n前項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3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