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30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8人","議案名稱":"「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張宏陸","林靜儀","劉世芳","蘇震清","陳曼麗","邱志偉","施義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羅致政","余宛如","郭正亮","吳思瑤","洪宗熠","張廖萬堅","邱泰源","李俊俋","賴瑞隆","吳玉琴","莊瑞雄","陳賴素美","尤美女","王榮璋","管碧玲","陳瑩","李昆澤","王定宇","呂孫綾"],"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22"}],"mtime":"2024-01-18T21:40: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08","last_time":"2019-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239號委員提案第21438號","laws":["04314"],"提案編號":"239委21438","案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8人，鑑於我國自一九九八年精省以來諸如原由省政府所管之教育、社會及文化等業務均已移撥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辦理，惟其相關之法律修正未臻完善，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一九九八年精省後，省政府不再實際經管各項業務，並將業務與人員全數移撥中央政府各有關部門。印信條例中規定之省級自治政府所屬機關（構）關防、公營事業圖記及人民團體圖記之製發規定應予以修正。\n二、省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均已改隸，相關文字應予刪除。並將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符合地方制度法之相關文字。（第十一條）\n三、省公營事業均已改隸，相關文字應予刪除。並將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符合地方制度法之相關文字。（第十二條）\n四、基於目前政治現實，我國對蒙古、西藏均無實際管轄權，爰刪除該條條文。（第十三條）\n五、精省後已無製發省人民團體圖記之需求，相關文字應予刪除。並將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符合地方制度法之相關文字。（第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4314","law_name":"印信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國立中等學校印信，由教育部製發；省（市）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省（市）政府製發；國民學校及縣（市）鄉（鎮）立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縣（市）政府製發。\n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教育部製發，其餘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各級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之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公立者辦理。","law_content_id":"04314:04314:1957-04-26-全文修正:11","說明":"省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均已改隸，相關文字應予刪除。並將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符合地方制度法之相關文字。","修正":"第十一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國立中等學校印信，由教育部製發；直轄市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直轄市政府製發；國民學校及縣（市）鄉（鎮）立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印信，由縣（市）政府製發。\n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教育部製發，其餘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各級私立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之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公立者辦理。"},{"現行":"第十二條　國營事業機構，其業務總主管人之職級，依其組織法所定相當於薦任以上並經總統任命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依組織規程由主管院、部、會聘派者，由各該主管院、部、會製發關防及職章。\n\n省（市）縣（市）公營事業機構，由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製發關防及職章。\n\n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由其主管機關製發圖記，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依本例之規定，分支機構之圖記，由其總機構自行製發，呈報備案。","law_content_id":"04314:04314:1957-04-26-全文修正:12","說明":"省公營事業均已改隸，相關文字應予刪除。並將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符合地方制度法之相關文字。","修正":"第十二條　國營事業機構，其業務總主管人之職級，依其組織法所定相當於薦任以上並經總統任命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依組織規程由主管院、部、會聘派者，由各該主管院、部、會製發關防及職章。\n\n直轄市及縣（市）公營事業機構，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製發關防及職章。\n\n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由其主管機關製發圖記，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依本例之規定，分支機構之圖記，由其總機構自行製發，呈報備案。"},{"現行":"第十三條　蒙、藏地方特殊性質之機關或官職，必須製發印信者，得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製發，或依向例辦理。","law_content_id":"04314:04314:1957-04-26-全文修正:13","說明":"基於目前政治現實，我國對蒙古、西藏均無實際管轄權，爰刪除該條條文。","修正":"第十三條　（刪除）"},{"現行":"第十四條　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省（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省（市）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政府製發。\n\n民營公司之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本條例規定辦理。\n\n私人事業機構印信，適用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不予限制。","law_content_id":"04314:04314:1957-04-26-全文修正:14","說明":"精省後已無製發省人民團體圖記之需求，相關文字應予刪除。並將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符合地方制度法之相關文字。","修正":"第十四條　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直轄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直轄市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政府製發。\n\n民營公司之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本條例規定辦理。\n\n私人事業機構印信，適用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不予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30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