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30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7人","議案名稱":"「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44/108430124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2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顧立雄等34人分別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31070300100"},{"議案名稱":"監察院「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billNo":"1080620070100101"},{"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34人「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7070200500"}],"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張宏陸","羅致政","施義芳","邱泰源","尤美女","林靜儀","余宛如","洪宗熠","賴瑞隆","吳玉琴","李俊俋","吳思瑤","蘇震清","劉世芳","郭正亮","張廖萬堅","陳賴素美","管碧玲","王榮璋","陳瑩","李昆澤","陳曼麗","邱志偉","莊瑞雄","呂孫綾","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2"}],"mtime":"2024-01-18T21:40: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08","last_time":"2019-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70號委員提案第21439號","laws":["04701"],"提案編號":"70委21439","案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7人，有鑑於我國自一九九八年精省以來，省議會已由民選民意機關改制為官派之省諮議會，其已不具民意機關之角色，且我國地方制度亦改動多年，現行之監察院組織法所定監察委員資格規定實有與現狀不符之處，爰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自一九九八年精省後，原民選之省議會均改為官派省諮議會，已不具民意機關之角色，其成員亦改稱為諮議委員，原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規定已無所適用，爰刪除之。\n二、我國地方制度在精省後亦有變動，各直轄市及縣（市）議會之議員本應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之一條第一項所定「省（市）議員」之資格，但法未明列，與現實狀況不符，爰增列「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等文字。","對照表":[{"law_id":"04701","law_name":"監察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n\n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n\n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law_content_id":"04701:04701:1992-10-29-修正:4","說明":"一、我國自一九九八年精省後，原民選之省議會均改為官派省諮議會，其已不具民意機關之角色，其成員一改稱為諮議委員，原監察院組織法第三之一條規定已無適用之處，爰刪除之。\n\n二、我國地方制度在精省後亦有變動，各直轄市及縣（市）議會之議員本應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省（市）議員」之資格，但法未明列與現實狀況不符，爰增列「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等文字。","修正":"第三條之一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n\n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n\n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n\n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n\n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n\n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30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