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30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7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蘇震清"],"連署人":["郭正亮","蔡易餘","林俊憲","姚文智","羅致政","吳焜裕","呂孫綾","陳歐珀","黃秀芳","葉宜津","洪宗熠","張宏陸","王榮璋","張廖萬堅","鍾佳濱"],"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mtime":"2024-01-18T21:40:5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08","last_time":"2017-12-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445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1445","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蘇震清等17人，為保障被告上訴權，落實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實現正義並顧及法之安定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特明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惟但書之規定於實務適用易生疑義，為維護被告上訴權之行使並避免有礙真實之發現，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之本文規定，「由被告上訴或未被告知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此即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告之上訴權，使被告不因上訴而受有更不利益之判決，而畏於上訴。惟本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即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亦即上級法院如認為下級法院判決適用法條不當得撤銷其判決，得改依較重之罪名判決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n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但書所訂「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依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969號判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即現行法第三百七十條），所謂適用法條不當，凡對於第一審判決所引用之刑法法條有所變更者，皆包含之，並非專指刑法分則上之法條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481號判決認為：「變更為同一法條前後段規定之罪名者，亦屬之。即便將原審判決所適用之重罪法條變更適用輕罪法條，亦屬例外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範疇」；學說見解多認為但書之規定適用範圍過廣且易生疑義，無形中成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重大缺漏，如此嚴格之文義解釋，有使被告承受不利之風險，恐嚴重妨礙被告上訴權之行使，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有失其作用之虞。\n三、然若將該但書之規定徹底刪除，將使得本條文之內涵成為「絕對不得加重主義」，過度偏重保護被告權利，將有礙真實之發現，且有違刑事訴訟作為程序制度之目的，造成人民對司法更形不信任，爰將本條但書之規定修正為「但因犯罪事實或結果擴張而撤銷者時，不在此限。」既保護被告之利益，亦無損於事實之發現及司法之正義。\n四、刑事訴訟法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屬實質上使人民得充分依訴訟程序保障自身權利之重要原則，為杜爭議並落實憲法上保障訴訟權，爰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七十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n\n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n\n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4-05-20-修正:49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但書之文字。\n\n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之本文規定，此即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告之上訴權，使被告不因上訴而受有更不利益之判決，而阻其上訴之權利。然但書之規定適用範圍過廣，無形中成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重大缺漏。\n\n三、刑事訴訟法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屬實質上使人民得充分依訴訟程序保障自身權利之重要原則，為杜爭議並落實對憲法上保障訴訟權，爰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修正":"第三百七十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犯罪事實或結果擴張而撤銷者時，不在此限。\n\n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n\n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30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