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130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盧秀燕","楊鎮浯"],"連署人":["曾銘宗","蔣乃辛","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陳超明","蔣萬安","黃昭順","王育敏","徐榛蔚","李彥秀","吳志揚","呂玉玲","羅明才","柯志恩","林麗蟬","陳宜民","費鴻泰","徐志榮","許淑華","陳雪生","孔文吉","陳學聖","顏寬恒","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mtime":"2024-01-18T10:20: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08","last_time":"2017-12-1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1451號","提案編號":"1607委21451","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盧秀燕、楊鎮浯等29人，鑑於青年是國家的棟梁，社會的中堅，更是國家未來發展的關鍵，青年發展與相關協助應予以納入憲法，列為基本國策，彰顯國家對青年發展之重視，以利青年自立助人。爰此，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動部公布2016年15至24歲青年勞動參與、就業、轉職及失業狀況，青年失業人數為11.2萬人，失業率為12.12%；大學失業率最高達14.79%、高職失業率最低僅9.08%。21世紀青年面臨失業率高、薪資停滯、房價物價高漲等問題，讓許多青年處於窮忙狀態，更遑論自立助人。\n二、多年來台灣產業結構轉型，青年於求學與就業的過程中，面臨學用落差或學非所用的問題，以致職涯選擇有限。根據105年「15-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顯示，20-24歲青年平均每月薪資為2萬5,868元，初次就業薪資為2萬3,119元。25-29歲青年平均每月薪資則為3萬2,472元，初次就業薪資為2萬7,798元。然而扣除物價指數後，薪資購買力已倒退了16年，顯見青年薪資停滯。\n三、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房價負擔能力調查，至去2016年第4季，全國房價所得比9.32倍，又以台北市15.18倍最高，換言之要超過15年不吃不喝，才可能在台北市擁有自己的房屋。政府應於年輕人初入社會時，給予妥善的居住照顧，協助青年自立。","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0-04-24-修正:11","說明":"面對21世紀全球化浪潮，科技日新月異發展，國際環境態勢轉變之際，網路世代崛起，國家不能忽視青年發展。未來是一場人才戰爭，政府應協助青年自立，培養青年能力，以強化國家國際競爭力。","修正":"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n\n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n\n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n\n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n\n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n\n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n\n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n\n國家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增進青年福利，形塑青年財金素養與國際宏觀視野，協助青年就學、就業及給予妥善的居住照顧，以利青年自立助人。\n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n\n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n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n\n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n\n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n\n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30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