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0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議案名稱":"「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3/LCEWA01_09041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3/LCEWA01_09041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邱志偉"],"連署人":["許智傑","張廖萬堅","蔡易餘","蘇震清","葉宜津","黃國書","陳賴素美","鍾孔炤","何欣純","黃秀芳","高志鵬","蔡培慧","陳明文","洪宗熠","李俊俋","姚文智","蘇治芬"],"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2-15","2017-12-19"],"會議代碼":"院會-9-4-13"},{"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7: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15","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811號委員提案第21455號","laws":["03105"],"提案編號":"811委21455","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邱志偉等19人，鑑於現行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使中央主管機關在地方開罰行政延宕時，僅能催促，而無實質之約束權力，且無法立即有效阻止農藥之濫用，故特此擬定「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處罰權，以利農藥之管理，同時保障食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農委會在8月22日對全台1,459場蛋雞場展開芬普尼檢測，共有47場超過標準5ppb，被列入不合格名單。違規用藥依法可罰6萬元至30萬元，但檢驗至今超過1個多月，政府仍未對47場違規業者開罰，令人質疑政府執法決心。\n二、惟關於普芬尼之違規使用，可能作為農藥使用、動物用藥品及環境用藥，查現行「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處罰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此案形成中央檢測、地方開罰，然而地方延宕開罰時，農委會雖為中央主管機關，竟只能函請加速辦理，而無開罰之權力，實為制度上之缺漏。\n三、為維護我國畜牧發展及保障食品安全，實應給予中央主管逕為處罰之權力，故修正本法第五十七條，如地方主管機關於事證明確情形下，逾30日未為處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處罰之，以利動物用藥品之管理，落實食品安全，避免國人恐慌。","對照表":[{"law_id":"03105","law_name":"農藥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law_content_id":"03105:03105:2007-06-14-全文修正:63","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如地方主管機關有延宕開罰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囿於原規定，只能行政催促，實不利於農藥管理，故予中央主管機關，於地方政府延宕開罰時逕為處罰之權力。","修正":"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n\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事證明確後，逾三十日未為處罰，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處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0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