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0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3/LCEWA01_090413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3/LCEWA01_090413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李昆澤","呂孫綾"],"連署人":["蔡培慧","陳素月","洪宗熠","葉宜津","施義芳","邱泰源","吳琪銘","段宜康","吳思瑤","蘇巧慧","林俊憲","陳賴素美","王定宇","邱議瑩","何欣純"],"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15","2017-12-19"],"會議代碼":"院會-9-4-13"},{"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7:5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15","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46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1463","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李昆澤、呂孫綾等18人，鑑於常見駕駛者未遵守依法執行攔檢或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之指揮，時而造成警察及指揮人員的生命安全面臨威脅。為保障依法執行攔檢或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之生命安全，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法中並未明訂民眾駕駛車輛未依法遵守依法執行攔檢或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之指揮，造成警察及指揮人員受傷之相關罰則。\n二、社會上時有發生駕駛者為各種原因拒絕配合攔檢或不服從依法執行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不僅沒有減速更加速衝撞，造成警察或指揮人員生命安全受到傷害。遂增訂駕駛人駕駛車輛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不服從依法執行攔檢或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之處罰條文，並加重罰則以保障依法執行攔檢或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之生命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社會上時有發生駕駛者為各種原因拒絕配合攔檢或不服從依法執行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不僅沒有減速更加速衝撞，造成警察或指揮人員生命安全受到傷害。遂增訂駕駛人駕駛車輛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不服從依法執行攔檢或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之處罰條文，並加重罰則以保障依法執行攔檢或指揮交通之警察及指揮人員之生命安全。\n\n三、配合增訂第三項，第四項配合修正。","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駕駛人駕駛車輛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而致指揮人員受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執行公務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0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