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0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3/LCEWA01_09041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3/LCEWA01_09041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鍾孔炤","邱志偉","蘇震清"],"連署人":["李俊俋","許智傑","洪宗熠","張宏陸","吳琪銘","陳素月","趙天麟","賴瑞隆","劉建國","劉櫂豪","高志鵬","吳焜裕"],"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15","2017-12-19"],"會議代碼":"院會-9-4-13"},{"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8: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15","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46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1466","案由":"本院委員楊曜、鍾孔炤、邱志偉、蘇震清等16人，鑑於現行國營事業考試，因不屬考試法規範圍，致使舞弊情形無法以刑法嚇阻，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該弊端並遭監察院要求國營事業檢討相關規範。為確保考試公平性，並嚇阻國營事業考試之舞弊情形，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民國一百零六年監察院調查發現，以民國一百零四年與一百零五年為例，某國營事業招考有人為舞弊情形，包含考生經試場人員查獲配有行動電話、音頻磁場產生線圈及隱形耳機等電子舞弊器材等弊端；更有甚者，主辦考試之國營單位遲至民眾檢舉才進行調查，已使國營事業招考與甄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由於現行國營事業招考非屬依「考試法」舉行之範疇，即便查獲舞弊，僅得依考試規則取消應考人資格，對舞弊集團無法可罰，難以嚇阻，導致相關考試淪為舞弊集團目標，並有喪失考試公信力之虞。為確保公正公平，並嚇阻舞弊情事，特擬具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營事業招考考試，納入刑法中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處罰之範圍。","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56","說明":"鑑於現行國營事業考試，因不屬考試法規範範圍，致使舞弊情形無法以刑法嚇阻，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該弊端並遭監察院要求國營事業檢討相關規範。為確保考試公平性，並嚇阻國營事業考試之舞弊情形，將國營事業招考考試，納入刑法中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處罰之範圍。","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國營事業招考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0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