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0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3/LCEWA01_09041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3/LCEWA01_09041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及委員陳瑩等17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9070200100"}],"提案人":["陳瑩"],"連署人":["楊曜","吳焜裕","王定宇","呂孫綾","陳曼麗","黃秀芳","邱泰源","許智傑","陳宜民","李麗芬","張廖萬堅","陳素月","劉建國","邱志偉","高志鵬","蔡易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15","2017-12-19"],"會議代碼":"院會-9-4-13"},{"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3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3"]}],"mtime":"2024-01-18T21:38: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15","last_time":"2018-06-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1467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1467","案由":"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是為顧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保險對象就醫不便，特規定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免依同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惟考量「原住民地區」之55個鄉鎮同地處偏遠、幅員遼闊、地廣人稀，醫療資源普遍缺乏，保險對象就醫亦甚為不便，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酌修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字，使保險對象於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就醫時，免予自行負擔費用，俾利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顧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保險對象就醫不便，全民健康保險法於民國88年增訂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免予自行負擔費用之規定。\n二、依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計有48個山地離島地區，包含29個山地鄉（區）及19個離島鄉（區）；其中29個山地鄉（區）均屬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地區」。\n三、又我國原住民地區共有55個鄉（鎮、市），長期以來資源相對不足，僅其中之29個山地鄉屬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內，另如：臺東之長濱鄉及大武鄉；花蓮之豐濱鄉、新城鄉及光復鄉；苗栗之南庄鄉及獅潭鄉……等地，同樣礙於交通不便、人口稀少、幅員廣闊且分散，醫療資源亦相當不足，惟卻不屬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地區，實有不公。\n四、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最初之立法意旨，爰酌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使保險對象於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就醫時，免予自行負擔費用。","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n\n一、重大傷病。\n\n二、分娩。\n\n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n\n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53","說明":"一、為顧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保險對象就醫不便，全民健康保險法於民國88年增訂保險對象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免予自行負擔費用之規定。\n\n二、依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計有48個山地離島地區，包含29個山地鄉（區）及19個離島鄉（區）；其中29個山地鄉（區）均屬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地區」。\n\n三、又我國原住民地區共有55個鄉（鎮、市），長期以來資源相對不足，僅其中之29個山地鄉屬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山地離島地區，另如：臺東之長濱鄉及大武鄉；花蓮之豐濱鄉、新城鄉及光復鄉；苗栗之南庄鄉及獅潭鄉……等地，同樣礙於交通不便、人口稀少、幅員廣闊且分散，醫療資源亦相當不足，惟卻不在全民健康保險免除所有部分負擔之地區內，實有不公。\n\n四、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最初之立法意旨，爰酌修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使保險對象於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就醫時，免予自行負擔費用。","修正":"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n\n一、重大傷病。\n\n二、分娩。\n\n三、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就醫。\n\n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0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