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0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3/LCEWA01_09041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3/LCEWA01_09041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定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21070300200"}],"提案人":["王定宇","蔡易餘","尤美女"],"連署人":["陳賴素美","陳曼麗","陳瑩","李俊俋","黃國書","鄭運鵬","吳秉叡","陳明文","周春米","邱泰源","管碧玲","吳思瑤","何欣純","鍾孔炤","呂孫綾","林靜儀","賴瑞隆","王榮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15","2017-12-19"],"會議代碼":"院會-9-4-13"},{"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3-19"],"會議代碼":"委員會-9-5-36-4"}],"mtime":"2024-01-18T21:38: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15","last_time":"2018-03-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47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1474","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蔡易餘、尤美女等21人，鑑於憲法增修條文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視為我國「大陸地區」，以致現實上對我國國家安全產生極大危害的「共諜案」相關案件，現行刑法外患罪章各罪條文所規範之外國、他國或敵國於司法實務判決無法適用，刑法無法發揮保護國家安全之功能而淪為具文，實有修正之必要。本席等認為，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敵人」定義之規定，於現役軍人涉違反效忠國家義務罪相關司法判決均能運作無礙，避免國家定位之爭議且有效鞏固國家安全。爰參考該條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陸海空軍刑法於民國90年09月28日修正時新增第十條，其立法理由謂：本法分則各本條中，常以「敵人」一語，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惟其定義並不明確，如不予以明文界定，恐有違罪刑明確性原則。為避免「敵人」概念之界定過於模糊或空泛，而致現役軍人動輒得咎，當限於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抗之國家或團體。其所謂武力對抗之國家或團體，指客觀上雖未與本國交戰，惟與本國以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以及本國或外國之武裝團體而言，合先敘明。\n二、經查，該法於適用現役軍人涉違反效忠國家義務罪相關司法判決均能運作無礙，如：前陸軍司令部通資處少將處長，涉嫌將中華民國國軍機密情報交付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諜案，遭依陸海空軍刑法判處無期徒刑於2012年4月26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前海軍大氣海洋局政戰處長張祉鑫中校涉共諜案，擔任軍職期間填表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並引介現役軍人與陸方接觸，遭判處15年有期徒刑於2014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駁回確定。\n三、本席等認為，因憲法增修條文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視為我國「大陸地區」，以致現實上對我國國家安全產生極大危害的「共諜案」相關案件，現行刑法外患罪章各罪條文所規範之外國、他國或敵國於司法實務判決無法適用，刑法無法發揮保護國家安全之功能而淪為具文，實有修正之必要。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敵人」定義明確之，既避免國家定位之爭議，且有效鞏固國家安全，頗值爰引為刑法外患罪章各罪之修正依據，為符合刑法立法體例於總則篇第十條增訂定義如修正條文。","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n\n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n\n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n\n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n\n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n\n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n\n：\n\n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n\n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n\n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n\n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n\n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n\n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n\n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n\n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2","說明":"一、第六項新增。\n\n二、為避免「敵人」概念之界定過於模糊或空泛，而致人民動輒得咎，並符合罪刑明確原則，參考陸海空軍習法第十條之規定，限於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抗之國家或團體。其所謂武力對抗之國家或團體，指客觀上雖未與本國交戰，惟與本國以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以及本國或外國之武裝團體而言。\n\n三、為避免所謂「武力對峙」適用之疑義，增列「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因應我國目前遭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政府軍事威脅之現狀。\n\n四、為符合刑法立法體例於總則篇第十條增訂「敵人」定義如修正條文所示。","修正":"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n\n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n\n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n\n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n\n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n\n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n\n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n\n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n\n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n\n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n\n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n\n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n\n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n\n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n\n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n\n稱敵人者，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