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3/LCEWA01_09041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3/LCEWA01_09041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段宜康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周春米等26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28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0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6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6070201600"}],"提案人":["段宜康","蔡易餘","黃國書","呂孫綾"],"連署人":["張宏陸","吳焜裕","周春米","葉宜津","柯建銘","李麗芬","鍾孔炤","尤美女","陳歐珀","蘇震清","鄭運鵬","余宛如"],"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15","2017-12-19"],"會議代碼":"院會-9-4-13"},{"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9-5-36-28"}],"mtime":"2024-01-18T21:38: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15","last_time":"2018-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476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1476","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蔡易餘、黃國書、呂孫綾等16人，鑑於釋字第558號解釋意旨揭櫫，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司法實務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處分，係以刑事訴訟法為依據，但該法中僅明訂限制住居，未有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之規定，目前實務判決見解將限制出境、出海解釋為限制住居方法的一種，然限制住居之意涵與限制出境、出海顯然不同，在未有法律有關限制出境之規定而逕自將限制出境、出海解為限制住居方法的一種，藉以作為強制處分之基礎，實屬不當。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釋字第558號解釋意旨揭櫫，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n二、限制住居僅係限制被告指定居住所之權利，被告遷徙、旅行及入出境之權利並未限制，而限制出境、出海對於被告遷徙、旅行及入出境之權利加以限制，並未限制被告指定住居所之權利，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出國之目的恐非單純旅遊，而有商務工作或出國探親之需求，另涉及工作權及探親權之限制，顯見二者對於人民之權利限制內容並不相同。\n三、基上所述，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顯然不同，在未有法律有關限制出境、出海之規定而逕自將限制出境解為限制住居方法的一種，藉以作為強制處分之基礎，實屬不當，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n\n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n\n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n\n檢察官依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7-11-21-修正:146","說明":"限制住居僅係限制被告指定居住所之權利，被告遷徙、旅行及入出境之權利並未限制，而限制出境、出海對於被告遷徙、旅行及入出境之權利加以限制，並未限制被告指定住居所之權利，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出國之目的恐非單純旅遊，而有商務工作或出國探親之需求，另涉及工作權及探親權之限制，顯見二者對於人民之權利限制內容並不相同。因此修正於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增訂限制出境、出海。","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n\n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n\n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n\n檢察官依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