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3/LCEWA01_09041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3/LCEWA01_09041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永昌","施義芳","蔡易餘"],"連署人":["鄭寶清","陳曼麗","陳素月","葉宜津","尤美女","黃秀芳","邱志偉","吳玉琴","鍾佳濱","鄭運鵬","管碧玲","陳賴素美","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雪生","鍾孔炤"],"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15","2017-12-19"],"會議代碼":"院會-9-4-13"},{"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8: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15","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147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1478","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施義芳、蔡易餘等18人，鑑於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應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即參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精神及美國立法例，增訂騷擾手段妨害司法公正之處罰、不實陳述之處罰、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干擾、報復證人等之處罰，以維護司法公信力。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大財團之環保犯罪、食安犯罪、財經金融犯罪、貪瀆犯行、白領犯罪盛行，這些犯罪集團不僅能掌控不法事證，甚至被調查時，能立即湮滅證據，且實施不正行為，以全力侵擾司法的偵審作為，而難以有效發現真實，並加深人民對司法之不信任。\n二、在我國除了藏匿人犯、頂替、湮滅證據、偽證、誣告等妨害司法公正的不法行為設有處罰機制外，尚缺乏如美國法關於藐視法庭、干擾證人之刑事處罰，爰參考美國聯邦法及日本法規範之妨害司法公正罪類型而提出我國之修法內容，增訂刑法第十章之一「妨害司法公正罪」，及增訂下列罪名：\n(一)以騷擾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罪。（增訂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n(二)強暴、脅迫、恐嚇、賄賂、詐騙、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其等家庭成員或對之為報復行為之加重處罰規定。（增訂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章新增。","增訂":"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干擾證人之處罰。為使證人不受恐嚇、脅迫、騷擾，外國立法例多訂有保護證人之規定，參考日本刑法笫一百零五條之二及美國聯邦刑法典第1512條之規定即是。為提高證人出庭作證意願，更確保其在無任何外在影響下充分陳述意見，避免做出與事實不符之證詞，有增訂處罰規定之必要。\n\n三、此之騷擾的妨害行為，包括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等。","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妨害舉發，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關係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者，亦同。\n\n意圖妨害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該管公務員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報復檢舉人、證人之處罰。若為了打擊報復出庭作證之證人而對證人自行干預合法工作或生計等之經濟報復，參考美國聯邦刑法典第1513條及第1514A條規定增訂之。\n\n三、此之不法關說禁止，包括不法勸說在內，涵括自己虛構故事、隱匿正確訊息而向他人勸說或關說之說服方式，或以不適當或不正當目的之動機不法說服或關說，以及試圖說服、敦促別人提出虛假、誤導性訊息或隱匿訊息等妨害方式之不法，至主觀犯意方面，亦限於故意。","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圖妨害舉發，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或意圖妨害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該管公務員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者，亦同。\n\n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為不正當之經濟干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妨害舉發，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為不正當之經濟干預者，亦同。\n\n意圖妨害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對該管公務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施以詐術或不法關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