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6121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2人","議案名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4/LCEWA01_09041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4/LCEWA01_09041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焜裕"],"連署人":["郭正亮","蔡適應","賴瑞隆","陳歐珀","陳曼麗","黃秀芳","段宜康","莊瑞雄","張廖萬堅","楊曜","余宛如","蘇治芬","姚文智","蘇震清","洪宗熠","邱泰源","劉世芳","李俊俋","蔡培慧","江永昌","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會期":"09-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2","2017-12-26"],"會議代碼":"院會-9-4-14"}],"mtime":"2024-01-18T21:35: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7-12-22","last_time":"2017-12-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859號委員提案第21484號","laws":["04405"],"提案編號":"859委21484","案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2人，鑑於現行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條文文義解釋易孳生疑義，過去行政及立法部門法律解釋不同，造成困擾，經大法官釋字第一百六十一號解釋後至今，尚未修正。爰擬具「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六十九年做出釋字第一百六十一號解釋文，其解釋理由要旨如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之文義，應該將當日算入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基於此號解釋，增列第十三條第二項以明確法律公布後至生效之計算方式。\n該釋字之釋憲原由，為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適用爭議。因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中未明確指出起算日，造成生效日期之計算有所疑義。故大法官解釋中明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計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爰將大法官解釋意旨加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中，以茲明確。","對照表":[{"law_id":"04405","law_name":"中央法規標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law_content_id":"04405:04405:1970-08-18-制定:16","說明":"依大法官釋字第一百六十一號解釋，增列第十三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法律公布或發布後生效日之計算方式。","修正":"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n\n前項之計算，其始日應算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1070200200/details"}